一、基本案情
雪琴与伟华于年登记结婚,年7月2日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
雪琴系母亲秀珍与父亲根宝的独生女。
父亲根宝于年去世,母亲秀珍于年去世,根宝和秀珍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
根宝与秀珍名下有一套房屋,年雪琴办理继承房产公证,并将该套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一人名下。
现,伟华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特诉至法院。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系争房屋价值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分割。系争房屋属于根宝与秀珍的遗产,由作为根宝与秀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雪琴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系争房屋依法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要求分割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双方贡献的大小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伟华得40%,雪琴得60%。
三、律师解读
判断继承的开始时点,意义重大。对遗产范围的确定,继承权的时效起算,对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是否存在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判断均有赖于此。
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系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然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可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继承得来的财产时,准确判断继承发生的时点则至关重要。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我们可以大致归纳以下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本案例即此种情况,继承得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于夫妻登记结婚之前,则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该财产未分割或未发生混同时,应当认定其归一方所有。
3、离婚后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于夫妻离婚之后,此种情形下一方于离婚后取得的财产自然属于其个人所有。
更为复杂的是,可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于双方夫妻存续关系内死亡,但由于各种原因,遗产一直未处理、未分割,至夫妻发生离婚纠纷之时,继承人此时称其对上述遗产已经放弃继承。由于继承开始的时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放弃继承是否侵犯了配偶的权益,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撤销?后续我们会与大家继续探讨。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继承类案件、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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