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放弃继承遗产,妻子是否能以夫妻共同

《民法典》规定,婚后受赠或者继承的财产若无明确说明只归一方所所有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丈夫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后,妻子能否主张该部分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要求继承呢?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在离婚前,张先生的父母均已离世,留下两套房产未进行继承分割。但是张先生认为,平常父母都是由自己的哥哥、姐姐在照顾,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于是主动放弃继承。但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李女士却以张先生父母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认为未经其同意,不能私自放弃属于她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女士这样的想法是对的吗?

律师认为,继承权是一种因身份关系而可能获得财产的身份权利,在分割遗产前,继承人有权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在遗产未进行分割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对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而非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只有当遗产分割开始后,继承权才会转化成对遗产份额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张先生父母的遗产并未被实际取得,也并未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侵犯李女士的财产权益,李女士也不能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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