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北京中科在行动 http://nb.ifeng.com/a/20171215/6230550_0.shtml基本案情范某有一子一女(小美)亲生子女,并有一个养子小刚,亲生儿子意外去世后留有一子,即范某的孙子小帅。年,范某去世,留有两个存折共计24万余元,存折由养子小刚保管,另有一张4万元存单由女儿小美保管。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小美、小帅将小刚诉至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判决结果本案中,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范某生前立有遗嘱,故其银行账户内存款属于遗产,在扣除丧葬费后,剩余20万余元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可继承遗产,应由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同时,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小帅作为本案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故3人应当平均继承范某遗产。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养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继承权。另外,民法典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日常生活中,因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和睦家庭关系的障碍。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对待父母都应做到尽心尽孝。同样,继承遗产时,也要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对老人付出多少来判定各子女的遗产分配份额。河南法制报杨占伟通讯员刘月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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