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篇的总结以及相关修改

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年1月1号开始实施,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止。

民法典实际上就是以上7部法律法规的综合,而保险则跟其中4部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做了个整理供大家参考,篇幅原因只做了继承编的整理,开整。

一、遗产范围二、继承方式三、遗产处理四、对现行继承法的修改

一、遗产范围

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

1、收入:工资、稿费、咨询费、债权股息、分红、出租、使用权等等从事各种劳动获得收入或有价物;

2、房屋:城镇住宅、农村宅基地房屋、包括商铺、工厂等;

3、生活用品:如家用电器、私有汽车、家具等等;

4、生产工具和原材料:比如生产设备、车辆、船舶、矿石、木材等等重要的生产资料;

5、其他:包含不动产和动产,比如图书、个人收藏品、牲畜等等;

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他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包括:

1、作为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

2、国有资源的使用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3、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包括抚恤金、救济金等等。

二、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顺序先继承,然后才是第二顺序

子女包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

父母包含:生、养、继父母

兄弟包含:同父母、同夫或同母、养、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的其他情况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有以下情况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遗嘱继承和遗嘱方式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方式:

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特留份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

3、多份遗嘱中,内容相抵触,以 的遗嘱为准

遗嘱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赠

自然人立遗嘱讲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设立遗赠也使其他继承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4、继承权丧失和例外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 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处理

1、继承先后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遗产管理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3、继承开始的时间以及通知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责任的数人在同一时间内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4、遗产分割的方法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5、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方式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7、所继承的遗产,怎么处理债务清偿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清偿债务的比例及顺序: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四、对现行继承法的修改

《民法典》继承编与现行《继承法》对比,修改和变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民法典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

一直以来,《继承法》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公证遗嘱很多时候不能代表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 的遗嘱为准,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2、明确新增规定遗嘱信托

《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家庭的财产传承难题。

比如,如果继承人因年幼、残疾或者其它原因缺乏理财能力,从父母处继承庞大的财产之后,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被侵占或被挥霍。通过遗嘱信托方式,由父母指定有资质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可以化解这一难题。

3、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民法典在《继承法》所规定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之外,新增设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随着科技的进步,以打印或录像的方式设立遗嘱,越来越被大众采用和接受。这两种遗嘱形式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设立遗嘱的效率,还可以避免因被继承人不会写字、因身体原因无法亲笔书写大量文字,或者因书写字迹潦草、语句表述不清而引发争议。特别是录像的方式,更加便捷高效,也能更加真实的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

4、明确规定宽宥制度

法典 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继承人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行为,属于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继承人能认识错误,并且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对之表示宽恕、愿意由该继承人继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法律并无强行禁止的理由。

如果继承人有 、二项 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法律仍然禁止继承人因被继承人宽宥而获得继承权。这一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感情。

5、修改代位继承制度,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

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 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的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

6、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用五个条文全面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民法典新设的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具体职责、民事责任及获取报酬的权利。

指定或推选具有专业知识和中立立场的专业人士担任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保证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执行遗嘱,使遗产能够及时得到管理和分配,也有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减少继承人因不知道被继承人的遗产内容而奔波于各种公证和收集财产线索的麻烦。

另外,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管理人可以及时处理无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民事财产关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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