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侄子侄女享有遗产继承权

亲情固然是世界上最伟大的情感,但是一旦涉及到利益,就算是带有血缘关系的人也难免生出嫌隙,涉及遗产继承问题的时候就是如此,继承者一旦过多,就极其容易产生一些纠纷。

继承与被继承一般而言都是在亲人之间,血脉会将一家人维系在一起,所以亲人就是首选法定继承人。不过被继承人的意愿毕竟才是最需要尊重的,所以排在法定继承人之前的就是被继承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除去这两种继承方式之外,还有通过遗赠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民法典》实行之后,将“继承法”中的亲情和血脉体现得更加重要:侄子侄女也享有继承权。此规定一出使得很多人反应激烈,认为争夺遗产的人又多了不少,实际上大可不必,因为在侄子侄女之前,还有很多个顺位的继承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继承时,同一顺位的人继承的份额应当均衡,但是依据生活实际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疏程度、生活亲密程度可以具体分配。例如贾某常年与妻子分居两地,两人之间感情很淡但是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贾某的子女则常年在身边照顾,贾某的生活起居等费用都是子女在承担,这种情况下,在继承贾某的遗产时,其妻子有权利继承,但是在分配时应当倾斜于贾某的子女,这才能够体现公平原则。

配偶、子女、父母同属于第一顺位的家庭继承人,原则上来讲要均衡分配和继承,其中任意一方死亡的,由其他两方继承,若第一顺位的所有人都早于被继承人去世,则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继承。

假如贾某已经70岁,早年丧偶,独生子在40岁那年也因为车祸与儿媳妇去世,那么在贾某去世的时候,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已经不在世,则此时他的继承人为子女的子女,也就是自己的孙子和孙女。

这种时候还有一种情形,假定贾某的独生子因为车祸身亡,但是儿媳妇带着孩子一直照顾贾某直至他去世,从法律上来说,自从贾某的儿子四万那一刻开始,他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就自动终止,所以她已经不属于贾某的直系后辈,但是她履行了赡养义务,所以还是第一继承人,应当继承贾某的遗产。

当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无法继承财产时,顺推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新出的规定就是在这一条的基础上加了一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不能继承,由其子女继承,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侄子子女、外甥外甥女都有继承的资格,不过他们也只能继承父母可以继承的那一小份。

假定贾某离世时有万遗产,他的父母、子女、配偶全部先于他离世,子女一生膝下无子,那么他的遗产就只能让自己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当时在世的已经只有他的兄弟姐妹,这些财产理应由他的兄弟姐妹继承。

假定他一共有5个兄弟,但是大哥已经离世,只剩下大哥的儿子还留在人世,那么他的侄子可以和其他几位叔伯一样得到20万元的遗产。

这个规定不必引起那么大的恐慌,因为多一个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并不意味着自己就会少一分财产,继承遗产是严格按照规定来的,并不是像影视剧作品中那样通过阴谋和策略就可以得到。

除了按照法定程序继承遗产之外,遗嘱是减少遗产纷争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不过因为被继承人在临走时的意志难以捉摸,所以有时候做出的决定也可能令人难以理解。

例如,贾某在离世前可能有一名情人,与情人居住多年产生了浓厚的感情,对自己的发妻反倒是处处防备,所以临死前将自己的所有的财产都立遗嘱交给情人,自己的发妻和孩子、父母一分钱都不留,

只要意思表达真实、明确,符合法定程序,这份遗嘱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种遗嘱不符合主流价值观,不符合公序良俗,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还要公然挑衅原配的权益,所以最终还是不会让情人得到这笔遗产,所有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给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在继承财产的时候,有几种情形的继承人将会失去继承资格: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余继承人、③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假如所有的继承人都失去了继承资格,则最后被继承人的财产会归国家所有。“继承”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血脉的流淌,也是一种情感的时代传递,如果为了继承一笔财产而机关算尽甚至杀害被继承人,那么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继承”的初衷,也违背了做人的底线。

归根结底,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可以继承遗产只是更进一步地确定了血缘在继承关系中的重要性,当遗产真正需要侄子侄女去继承的时候,其实本身就已经十分值得怜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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