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条~第条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有网友称为进入了“遗嘱自由”时代。
但“遗嘱自由”并不等于遗嘱有效。小编总结了实践中的可能影响自书遗嘱效力的情形,希望立遗嘱人在订立自书遗嘱的过程中引起注意。
误区一:共同遗嘱更能体现共同意愿
夫妻共同遗嘱是是指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实践中,有些夫妻认为二人感情比较好,也有共同的遗产处分意愿,认为订立共同遗嘱更能体现共同意愿。
夫妻双方最好分别订立遗嘱,就各自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份额作出处分。共同遗嘱容易导致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受到限制,实践中发生继承纠纷的案例也比较多见。特别是订立共同遗嘱后,一方先死亡,健在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之前订立的遗嘱,常常会因为遗嘱内容存在相互牵连、不可分割的情形而无法变更或撤销。
误区二:将共同财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处分
生活中,有的夫妻财产、家庭财产或者其他形式的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立遗嘱人可能会误以为是个人财产而订立遗嘱。
立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不容易区分,立遗嘱时应当尤为注意。如果夫或妻一方已经死亡,对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份额可以先办理继承公证,明确遗产归谁继承,健在的配偶一方再就自己所有的财产以及继承其配偶的遗产份额订立遗嘱。
误区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上签名
民法典第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遗嘱受益人在自书遗嘱上签名,一旦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有可能使遗嘱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
法律上,立遗嘱并不需要征得子女同意,自书遗嘱也不需要见证人签名。如果想要增强自书遗嘱的证据效力,应选择合适的见证人,而不应只有遗嘱受益人签名或只有部分法定继承人签名。
误区四:遗嘱内容语焉不详
一位老人在《给儿女的交代》中写道:“我仅有的一处房屋要给大女儿。”结果老人死亡后,子女就此发生了争议。大女儿认为这是遗嘱,房屋应该由她一人继承。而老人的其他子女认为:这是老人生前表露过将房屋赠与大女儿的想法,但老人生前并未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大女儿名下,房屋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中涉及财产处分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误区五:遗漏“必留份”
一般情况下,对于立遗嘱人来说,“我的财产我做主”,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如果立遗嘱人的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则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作出“必留份”安排,明确具体的遗产分配比例,或者具体的分配金额。
结语
遗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产生法定的效力。
“遗嘱自由”,更多体现为“立与不立”的自由。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前,向公证员或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通过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立遗嘱人的遗愿最终得以实现。
(根据网络信息改编)
原标题:《“遗嘱自由”时代,自书遗嘱如何避“坑”?公证人给出五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