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规定侄子侄女都有遗产继承权

萨林斯直言“亲属关系”就是:“存在的相互性”,作为一个亲缘社会,我们与亲人相互内在地渗入到对方的存在中,成为彼此社会关系中密不可分的成员,亲情是一脉相承的血液,也是我们彼此在困境中最后的底牌。

父母的遗产由子女继承,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现在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万一独生子女不幸发生意外,那父母的财产可能会无人可继、收归国家。

在没有直系血亲继承遗产的情况下,虽然人们不希望财产流转向旁系血亲,但相较于财产被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而言,人们宁愿退而求其次,将财产留给旁系血亲,这也是我国家庭伦理的体现。

因此,为顺应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代位继承从字面理解是代替某个继承人的位置继承遗产。但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可以被代位的,哪些人有资格代位继承?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代位继承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得到答案。

案件详情

家住湖北的王婆婆自幼丧母后被其舅舅收养,一生未婚,未生育子女。王婆婆的舅舅有一个儿子叫郑某。郑某甲与妻子共育有四子二女。王婆婆的养父母、生父母、兄长郑某甲及两个侄儿均已先于其去世,只有包括郑某在内的四个侄儿侄女健在。

王婆婆在世期间,郑某见姑妈一个人的生活十分可怜,便照顾起了王婆婆的生活起居,多年来共同生活,感情早已胜过了亲生母子,王婆婆所在社区的居民都知晓郑某一直在照顾王婆婆的事实,他的孝心在小区里也为人称赞。

年9月,郑某的姑妈王婆婆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屋及银行存款40多万元。王婆婆生前未婚,无子女,其亲生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郑某父亲)均已先于其去世,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郑某忙前忙后的办理。

年,郑某打算处置王婆婆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事宜时,才发现自己并没有继承权。根据原来继承法的规定,王婆婆的遗产将作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郑某心里十分纳闷,难道姑妈的所有财产都要“充公”了吗?

以案说法

按照原先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第一顺位继承人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前者优先于后者,而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中则没有先后。

郑某明显不在此列,无论如何,他都无法继承王婆婆的遗产。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年,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对代位继承做出了新的规定,正好解决了郑某的难题。

民法典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以此看来,郑某完全具备了继承王婆婆遗产的资格,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郑某立即向青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婆婆的全部遗产。

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的法官说:“如果郑某想要代位继承的话,前提是能够证明所有法定顺序继承人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继承遗产。”随后,通过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档案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多方证明,法院对王婆婆和郑某的情况做了详细核实。

与此同时,因为郑某的三个兄弟姐妹均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王婆婆遗产的申请,仅剩下郑某一人符合继承条件,最终,年4月,青山区法院判决王婆婆的遗产均由郑某继承。

法条适用

法律条文虽然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难免出现一些混乱的情况,故此总结了一些有关代位继承的注意事项:

首先,代位继承是晚辈代长辈的位置,不能由长辈代晚辈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比如赶上老人高寿,不但子女先去世,甚至孙子女也去世,那相应的曾孙子女也可以取得代位继承权。

其次,血缘关系并非代位继承的必要条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最后,我国的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就会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文末小结

在一个家庭中,兄弟姐妹和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有着紧密的感情,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旁系血亲,而兄弟姐妹的子女与叔叔、姑姑等亲属间也比较亲密,常常彼此照顾,因此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是符合现实需求,也不违背传统的家庭伦理观。

而在亲属关系日益简单化的今天,肯定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也有利于引导人们重视亲情,促进亲属关系发展,鼓励亲属相互扶助。

《《民法典》继承规定:侄子侄女都有遗产继承权》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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