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过世,伴随着遗产、遗嘱、继承、过户等问题接踵而来,但往往现实社会中会有很多因素阻碍这些问题的执行,领当事人进退两难。
“我爱人不幸车祸去世,来办理继承公证,一定要让他父母亲到场吗?”杨女士满脸悲伤地向公证员问道。
原来,杨女士的爱人罗先生月初在一场车祸中不幸罹难,享年四十九岁。罗先生在家中排行老四,上面有三位姐姐,自小父母宠爱有加。考虑到父母年岁已高,重病卧床,一家人担心两位老人无法承受丧子之痛,暂未将罗先生去世的消息告诉二老。
为了供女儿留学,杨女士打算变卖罗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几天前来到南京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继承。公证员了解完家庭情况后,向杨女士解释道:“按照法律规定,罗先生的父母、妻子、女儿是 顺位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需要一起来公证处作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听到需要父母到场,杨女士着急万分,一时陷入矛盾之中...
像杨女士这种情况并非少数,公证人员能够理解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也能够理解顾及老人而善意隐瞒。但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继承手续,不得遗漏、隐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必须得全部知情,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公证人员不能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悄然办理继承公证。
杨女士思索一番,不忍两位老人伤心,恐其身体无法承受,决定先放弃办理继承,待两位老人百年之后再办理。这样做也未尝不可,但公证人员要特别提醒您,如果待两位老人去世后再办理继承手续,则需要罗先生的姐姐们到场,她们都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因为此时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继承关系——转继承。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又称第二次继承、再继承。通俗点讲,即罗先生父亲、母亲应当继承罗先生的遗产份额转由两位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此一来,涉及的家人可能会更复杂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