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诸暨婚姻律师遗嘱时对于继承人的保护

绍兴诸暨婚姻律师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3号)三、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绍兴诸暨婚姻律师解读:在遗嘱时,遗嘱人并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对于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这也是一个问题。法律规定,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必要的遗产?这在司法实践上,均存在着操作规范上的空白。如果无法协商,且无法调解的,则由法院依法裁决。但该诉讼在法律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诉讼?怎么提起诉讼?这些都有赖于法律规定的配套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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