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老人离世前给子女留下的口头遗嘱,

一提到关于遗产的划分,人们往往认为这都是有钱人家才存在的纠纷,一般家庭根本就没有那么多财产,自然也就不需要动用《继承法》来处置。

但其实关于遗产的问题可大可小,亲情固然无价,可是有句话叫做“亲兄弟也要明算账”,一旦涉及钱财问题,当感情不足以妥善解决纠纷时,法律的重要性就凸显了。

因为遗产纷争而对簿公堂的家庭有很多,年,江苏南京就有一位女士将自己的哥哥告上了法庭,为的就是已故老爷子的房产分配问题,明明是亲兄妹,闹上法庭的矛盾点是什么?法院 又是如何判的?

案例

林女士和自己的哥哥都已经成家多年,由于他们只有两兄妹,所以从小到大的感情都很好,很少发生争吵。兄妹俩长大之后的经济条件都差不多,生活过得都较为富裕。

林老爷子生前奋斗大半辈子,为子女打下了不少“江山”,让子女都接受了良好的教育,为他们提供了富足的生活,到了晚年之后,他的生活闲适而惬意。林老爷子对林先生的孩子尤为喜爱,作为长孙,他寄予厚望,对他的偏爱也是毫不掩饰。

大期将至之时,林老爷子最放不下的便是长孙,因此在年1月27日,他将自己的妹妹以及外甥喊到眼前,在他们俩的见证下录了一段音频,音频中交代自己死后,名下两套房产留一套给长孙,另一套留给林先生和林女士二人分配。

林老爷子去世之后,这段录音遗嘱被拿了出来,林先生愿意遵从父亲的遗嘱,但是林女士并不同意,她觉得父亲的这段遗嘱并不符合规范,因此要求父亲的房子由自己和哥哥一人一套,而不是和哥哥共分一套。

作为利益既得者,林先生一再表示就按照遗嘱内容来,如此一来,兄妹俩意见始终达不成一致, 只能到法院解决。林女士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得到了法院的准许,原因在于林老爷子的音频遗嘱确实不够严谨。

法律引援

“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比如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像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等,其中“口头遗嘱”只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才能算数,且现场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否则的话遗嘱无效。

林老爷子选择的方式就是录音立遗嘱,根据法律规范,用这种方式立遗嘱也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他请自己的妹妹以及外甥作见证人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在他立下的遗嘱中,除了交代房产的安排之外,他并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也没有表明两位见证人的身份,就连具体的年、月、日都没有,所以这样一份遗嘱是不规范的,并不具有法律效益。

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林老爷子虽然设立了遗嘱,但是这份遗嘱因为不规范而无法生效,所以林女士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准许,林老爷子的遗产需要重新按照遗产继承的顺序进行分配。

《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林老爷子的夫人多年前就已经离世,所以他的 继承人就是林先生和林女士,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照顾最多的可以适当多分配遗产。林先生和林女士二人对老爷子的照顾相差无几,所以他们两人都可以分到50%的遗产。

这一场官司打到 ,林先生的既得利益被分走了一大半,所以兄妹之间的感情必然也会受到影响,就算林老爷子的遗嘱成立,对子孙之间厚此薄彼的分割方式也不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因此遗产的处理问题确实棘手,需要经过深思熟虑才能做出考量。

“继承遗产”看起来是一份礼物,但是在继承遗产的时候,被继承人的债务也会同时转移。也就是说在继承遗产之前,继承者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还,如果这债务已经超出了遗产本身的价值,则超出的部分不需要继承者承担,自愿偿还者另说。

这一情况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 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所幸林老爷子生前并无任何债务,因此林先生和林女士并不需要偿还债务,可以直接继承遗产。

结语

法律是一件严谨的事情,如果想要走法律程序,则程序中的任何一步都不能出差错,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出现林老爷子这种情况:心意虽然已经表达,但是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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