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私生子有没有遗产继承权谁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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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但古代的“嫡庶观念”却是硬生生让同一家人有了“贵贱之分”。“嫡子”和“庶子”之间待遇和地位的天差地别,不禁让人感叹命运的不公,人生而平等在那个年代几乎等于痴心妄想,而到了现如今,法律让所有人处在平等的状态,年《民法典》的颁布,让平等一词更加深入人心,但其中关于继承权的一条新规,引起了众人热议,并进而引出了一个问题——“小三生的的孩子究竟该不该有继承权?”

小三生的孩子,在法律中被定性为“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做出一定区别,在传统观念中,民众普遍认为,婚外情出轨所生的孩子是“私生子”,非正统出生,他(她)的出生违背道德和基本的公序良俗,在财产继承方面不应该具有相应权利,但《民法典》的 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彻底推翻了传统观念,以下我们以一起财产纠纷案件为例,根据其判决结果,对该法条进行探讨。

经典案例

天津南开区的刘先生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留下妻子张女士和两个儿子,该场车祸让张女士获赔数十万元,连带两人的共同财产,最终遗产共计.11万元。

因为两个孩子都未成年,所继承财产由张女士保管,而就在该事件已经告一段落后,张女士却突然接到了法院的通知,一名叫作李娟的女子以刘华委托人的名义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分得遗产。

李娟的名字张女士并不陌生,因为她曾经多次出现在自己丈夫的通话记录中,张女士知道自己丈夫和对方的关系并不简单,但她早已经看开,并没有对丈夫出轨表现过激,只是自顾自地过着相夫教子的生活,可她万万没有想到,丈夫竟然给她弄出了一个私生子来,而且私生子的年龄竟然比张女士的小儿子还年长一岁。

其实在刘先生死亡消息传出去后的当天,李医院,见了刘先生 一面,在刘先生的葬礼期间,她也多次以孩子的名义向张女士索要财产,作为原配夫人,张女士自然不愿将已经到手的遗产分出去给小三和私生子,她觉得李娟对那些钱财没有任何贡献,就想着凭借血缘关系来争抢,她无法答应,于是在狠狠羞辱了李娟一番后,直接拒绝了她,并找人将其赶出了葬礼现场。

可谁知,李娟并不甘心,她直接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处

案件审判时,李娟阐述了自己和刘先生的婚外情关系,并且提供了亲子鉴定的结果,以图证明孩子和刘先生之间的亲子关系,因为刘先生已经火化入土,为了进一步对刘华的身份进行确认,司法机关对刘华和张女士的孩子进行了DNA匹对,最终得出结果,不排除血缘上存在同父兄弟关系,这份结果也就是从侧面印证了两人的兄弟关系。

李娟称自己曾经多次和张女士协商继承关系,张女士都表示拒绝沟通,她此番申诉就是想要为自己的孩子讨要该得的钱财。

法院确定了刘华非婚生子身份后,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继承权利的实施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继承的顺序来看:法定的 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虽说作为小三的李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作为私生子的刘华确实实实在在的 顺序继承人,他应当享有应有的权利,因此法院对李娟的诉求予以赞同。

但同时也正是因为此私生子和李娟的阐述,确定了刘先生婚内与他人出轨并同居生子的过错事实。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据,法院将遗留的三百多万遗产中的60%以夫妻共同遗产分割的形式,直接分给了张女士,之后的百分之四十,则作为刘先生的遗产对 顺位继承人进行平均分割。

在百分之四十的基础上,最终非婚生子刘华获得百分之十的遗产,共计32.万元,李娟对此结果并未提起上诉,张女士虽然心有不满,但是最终还是选择了接受,该案件到此终于结束。

总结

以此案为例,我们可以大胆预测,非婚生子继承权的应用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必将越发广泛,这同时也引发了一个问题,如何平衡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之间的社会身份,在法律范围内的平衡是对权利的一种平等,可在社会道德层次上,刻板印象是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非婚生子的出生虽然确实从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原配家庭的权利,但是孩子本身是无辜的,或许这就是该规定法条颁布的基础之一。

对于该法条的本身是见仁见智的,不同的人有着不一样的观点,但是作为社会体系保障的法律,每一条的颁布必定经过了深思熟虑,且符合现如今社会的发展,毕竟除了小三的孩子以外,未婚生子的人群也享受着该项法律的保护,对于任何事物都应该辩证看待,不能一概而论,将其直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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