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各种原因经常会撤销变更遗嘱,那么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哪份遗嘱有效呢?根据《民法典》的 规定,以 的遗嘱为准!
赵先生与刘女士于年登记结婚,系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赵先生与前妻育有子女4人。年赵先生去世,留下一套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房产、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
年,赵先生在北京市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刘女士一人继承。
年10月,赵先生书写撤销遗嘱,写明:本人自愿撤销年在公证处所立房产遗嘱。
年10月,赵先生再次书写撤销遗嘱,写明:我申请撤销年12月所立遗嘱内容,取消刘女士的房子继承权。之后去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遗嘱手续。
年11月,赵先生书写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撤销年所立遗嘱,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和财产的份额由四位子女共同继承。
继承人对上述遗嘱效力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一、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的房屋由刘女士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四位子女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二、赵先生名下存款,由刘女士享有一半,由四位子女各继承存款的八分之一份额;三、赵先生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刘女士与四位子女平分。
北京继承律师说法:
1、关于多份遗嘱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的遗嘱为准。赵先生虽立有公证遗嘱,但此后撤回了该遗嘱内容,并立有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自书遗嘱,应以赵先生 设立的遗嘱为准。
2、关于新旧法的适用问题。
《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一般通过公证遗嘱撤销。而民法典规定以 的遗嘱效力 。如何适用呢?
先立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年1月1日)后立新遗嘱,适用民法典,新遗嘱有效。
先立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年1月1日)前立新遗嘱,适用继承法,公证遗嘱有效。
3、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
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属于去世后获得财产并非遗产,不适用本案中的遗嘱继承,该笔金额应在其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割。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的遗嘱为准。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 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 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 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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