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汉雄)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从事装修生意,与王某甲有生意往来。被告王某乙系王某甲之父,被告李某乙系王某甲之母,跟随王某甲生活。二被告已离异多年。年5月12日,原告李某甲与王某甲签署订购合同,约定王某甲以元的价格,在原告李某甲店铺订购装修材料,王某甲生前已偿还货款元,尚欠元。年3月19日,王某甲因病去世。王某甲去世后,王某甲堂兄*某代为偿还了货款元,剩余元欠款两被告拒不偿还。
另查明,经安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甲的遗产按约定分配给了两被告,并在平江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王某甲已经去世,所遗留的合法遗产已被二被告依法分割,因此二被告应当在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原告所主张的欠款金额明显未超出二被告所继承的遗产份额,故二被告作为王某甲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支付王某甲对原告的欠款。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李某甲偿还欠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