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普法讲堂第6期遗产继承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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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新规新则及司法解释。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民众对司法行*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与鲁网携手合作,共同主办《朱律师普法讲堂》系列访谈栏目。

栏目邀请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朱正顺律师,与鲁网记者展开深入对话,通过生动真实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网络购物、房屋买卖、财产继承、民间借贷等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权威解读,帮助广大网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鲁网4月30日讯遗产继承几乎是每个家庭都会遇到的问题,过去人们的物质生活比较匮乏,遗产交接程序相对简单。如今,随着社会财富日渐丰厚,资产种类纷繁复杂,财富传承的难题也随之突出,处理不好甚至会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和谐。那么,遗产继承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呢?

鲁网记者:

张某有两个女儿,年张某的老伴李某去世,大女儿张甲主动请父亲与她一家人一起生活。年起,张某因年岁已高不能工作,张甲夫妇待老人依然十分周到。张某高兴之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其死后,除10万元存款中的2万元由二女儿张乙继承外,其余存款及其他物品全部由张甲继承。

年冬天,张某中风后半身不遂,张甲夫妇起初悉心照料,时间长后经常给老人脸色看。见此情形,张乙主动要求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张乙夫妇细心周到,遂使张某觉得公正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决定死后10万元存款归张乙所有,其他遗产归张甲所有。年张某去世,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张乙拿出其父亲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10万元存款,张甲则认为应按公证遗嘱继承。双方争执不下,诉请法院依法处理。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张乙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朱律师,这起继承纠纷的案例,请您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朱正顺律师:

此案发生时,《民法典》尚未颁布实施,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本案依据《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张某第二份自书遗嘱不能对公证遗嘱内容进行变更。当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发生效力冲突时,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如今,《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得这一问题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本案中,在张某所立的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发生效力冲突时,以其第二份自书遗嘱为准,这一改变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属性,尊重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

鲁网记者:

《民法典》的颁布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影响,在新规实施的背景下,遗产继承的方式又有哪些变化呢?

朱正顺律师:

在我国,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几种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也是如此。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遗赠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明确将其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享有,被赠与人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遗嘱继承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继承方式,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立下遗嘱,待自己死亡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除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遗嘱外,《民法典》新增打印、录像等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即“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某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负责执行遗嘱事务。

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顺位来确定遗产分配的方式。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位。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为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新规扩大继承人范围,将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及外甥女亦纳入了法定代位继承人范畴。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即便是同胞手足也有可能对簿公堂,致使往日亲情荡然无存。因此,建议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定形式合理处置、分配自己的财产,更好地进行财富传承,维护家庭和谐。

律师简介:朱正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现任临沂市*协委员、临沂市青联常委、市青联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界别主席。同时担任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

律所简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年,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中央司法部备案成立的大型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一级管理人。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及辅助人员共计70余人,是临沂地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现已为临沂市辖区余家行*、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该律所先后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并获得多项优秀荣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以专业之心、做专业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优秀的律师团队、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法律责任,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法律服务。(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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