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前一阵子热播的电视剧《人世间》有这样一段情节:年,骆士宾的儿子周楠因意外去世,骆士宾又与周楠养父周秉昆发生争执,受重伤死亡。周秉昆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过失杀人罪起诉。庭审中,骆士宾妻子曾姗要求周秉昆赔偿万元。曾姗五年前与骆士宾结婚,在婚前骆士宾便已取得骆氏集团的股权。曾姗认为周楠的母亲郑娟可能享有骆士宾股权的继承权,因此以赔偿万元相要挟,迫使郑娟签订协议放弃股权继承权。但让曾姗意想不到的是,骆士宾留下了一封遗嘱,大致意思是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由曾姗继承,公司股权由周楠继承,在周楠出任董事长之前,由彭心生代任董事长并代持股权。曾姗如意算盘落空。
这段情节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下面我们就简单分析一下。
01周楠死亡后,遗嘱是否还有效?本应由周楠继承的股权应由谁继承?
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在骆士宾死亡之前,遗嘱尚未生效,在骆士宾死亡后,遗嘱的法律效力要分讨论。遗嘱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股权给周楠,房车钱给曾姗,彭心生代持股权直至周楠出任董事长。涉及彭心生的部分无效,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细讨论。涉及曾姗的部分还是有效的,而涉及周楠的部分,因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法生效,其中涉及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考虑到剧情发生在年,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当时有效的《继承法》自年便已施行,其中第27条与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基本一致。
那么,骆士宾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有谁呢?
只有曾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剧中,骆士宾的法定继承人仅剩下妻子曾姗一人,依照遗嘱本应由周楠继承的部分就应当由曾姗继承。
那郑娟有没有继承骆士宾遗产的权利呢?
是没有的。虽然郑娟与骆士宾关系非常,但毕竟不是骆士宾的妻子,而只是周楠的母亲。郑娟仅仅是周楠的法定继承人,而与骆士宾之间不存在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既不能适用代位继承,也不能适用转继承。
不能适用代位继承的原因是:首先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其次最重要的是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等,而郑娟是周楠的长辈直系血亲,显然不具备代位继承的资格。在这一点上,《民法典》和年的《继承法》保持一致。
不能适用转继承的原因是:周楠死在了骆士宾前边,而适用转继承的条件是周楠必须死在骆士宾后边,此时继承开始,若周楠在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他本应继承的股权由周楠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就叫转继承。若周楠在遗产分割后死亡,因已经继承了遗产,此时他所继承的遗产仍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但不再是转继承,而是一般意义上的继承。在这一点上,《民法典》与《继承法》意见也基本一致,只是在转继承制度中增加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按照现有的剧情,郑娟不能继承骆士宾的股权。代位继承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的,因为郑娟作为周楠长辈直系血亲这一身份无法改变,但转继承却有可能随着剧本的变动而变得可以适用,那便是让骆士宾先死、周楠后死,这样就可以适用转继承或者一般意义上的法定继承。
02即便周楠没有死亡或死在骆士宾后边,曾姗也真的分不到骆士宾的股权吗?
从曾姗和水自流的对话中可知,曾姗与骆士宾结婚五年,对话时是年,那么曾姗与骆士宾有可能在年结婚,而骆士宾的股权都是婚前所得。根据现行的《民法典》,这似乎属于骆士宾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也就与曾姗无关。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我国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从可以转化到不能转化的历史变迁。年施行的《婚姻法》未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仅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大概是考虑到当时国民经济条件较差,别说婚前财产没多少,就是婚后家庭财产也往往不多,家家都过得比较拮据,因此没有对这一脱离实际的问题进行细致规定。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善,老百姓逐渐富裕起来,婚前财产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年11月,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为婚前个人财产随着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而这个年代正是骆士宾与曾姗结婚的年代。因此即便骆士宾的股权完全是其个人婚前所得,属于个人财产,考虑到当时的司法实践,曾姗也有可能分一杯羹。不过这一司法实践在年便被终止。年《婚姻法》修改,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同年还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以后,婚前婚后拎得清清楚楚,夫妻双方财产这本账算得更加明了。
其次,骆士宾股权增值中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人结婚期间,骆士宾建立的骆氏集团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市值不断上涨,股权价值也就不可避免地随之上涨。年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得到了延续。
首先可以确定骆士宾股权的增值不属于孳息,那究竟是不是自然增值呢?增值根据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指的是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管理等无关。主动增值指的是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上述自然增值刚好相反,它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投资、管理等相关。骆士宾的股权并非是持有的他人公司的股票,他也不是投资入股后就做了甩手掌柜,每年只分分红而从不过问公司事务。相反,公司是骆士宾一手创办,骆士宾不仅是大股东,还是董事长,可以说所有权与经营权兼于一身。股权的增值与骆士宾付出的劳动、心血和才智密不可分,应属于主动增值。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这部分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骆士宾要将他自己的股权都留给周楠,也无权处置属于曾姗的那一部分股权增值。只是这一规定是剧情发生的8年后才出台的,若当时果真诉诸法院,如何裁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如果骆士宾铁了心不想让曾姗染指股权,需要做到两点:一是订立婚内财产协议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股权增值部分;二是在周楠死后及时变更遗嘱,哪怕将股权遗赠给其他人,以免股权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归曾姗所有。当然股东资格能否继承是另一个问题,需要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但其中的财产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
03周楠死后,彭心生还能否依遗嘱出任董事长并取得股权?
骆士宾遗嘱的第三部分是在周楠出任董事长之前,由彭心生代任董事长并代持股权。这有些类似刘备白帝城托孤,颇有点托付江山的味道。的确,骆士宾生前嘴边常念叨的便是要将一手打下的“商业帝国”传给儿子周楠,在他心里显然是把公司当做了自己的私产,董事长就好比是帝国的皇位,他通过“遗诏”确定了继承人,并选定了他最信任的彭心生作为摄*大臣,先由摄*大臣辅*,待周楠“亲*”后再还*。
首先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这样写遗嘱真的没有问题吗?显然,编剧可能是看宫斗剧看多了。公司不是私产,董事长不是皇位,不是想让谁做董事长就让谁做董事长,即便骆士宾持有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从剧情推测,骆士宾的公司很可能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既然是公司,就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年《公司法》施行,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因此,骆士宾只有权利将股权留给儿子周楠,却没有权利决定周楠是否最终能出任董事长。甚至就连彭心生能否出任董事长也不能由骆士宾直接以遗嘱指定,而只能由继承股东资格的人按照骆士宾遗愿或其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
其次,周楠死后,彭心生还能继续出任董事长并代持股权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其实,遗嘱的这一部分属于遗嘱信托。《民法典》第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在此之前,年施行的《信托法》也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什么是遗嘱信托呢?就是委托人(遗嘱人)以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并指定受益人。遗嘱人可借助遗嘱信托延伸其意志与持续管理财产,因此有人将其喻为“从坟墓中伸出的手”,即便遗嘱人身故多年,这只手也依然有着生命力,可长期支配着遗嘱信托财产的使用、管理、投资、分配。在本案例中,骆士宾是委托人和遗嘱人,彭心生是受托人,周楠是受益人。然而,周楠死在了骆士宾前边,关于周楠的这部分遗嘱已无法生效,而《信托法》第13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既然遗嘱无法生效,那么信托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然也无法生效。即便周楠死在骆士宾后边,在骆士宾死后信托可以生效,但因唯一的受益人周楠死亡,依据《信托法》第53条规定,信托的存续将违反信托目的,信托恐怕也将就此终止,所涉及财产将按照转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
当然如果骆士宾确实一心为集团的长远发展考虑,想要基业长青而无所谓是否自家人,彭心生倒也确实是最佳人选,只是不应该以遗嘱信托的方式,而应该在周楠死后及时修改遗嘱,将股权遗赠给彭心生。只是恐怕骆士宾也想不到自己去了吉春便是不归路,来不及修改遗嘱确也符合常理。
04结语
这虽然是一个虚构故事,却有现实的影子,骆士宾犯的错误,有些读者朋友也难免会犯。笔者在此提三点建议:
1、慎用模板,莫轻信模板。
遗嘱的撰写看似简单,网络上遗嘱模板也随处可见,似乎这是一件人人都能轻松操作的事情,而无须求助于专业人士。这样的想法可以理解,却不应提倡,每个人情况不同,模板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大力丸,套用模板往往“省了小钱、丢了大钱”,恐怕得不偿失。
2、咨询专业人士,莫贪小便宜。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建议在起草遗嘱时咨询律师,同时也要有一定付费意识,不要抱着“蹭”免费咨询的心态去对待该等大事,因为律师的收入都来自于律师费,服务与收费呈正相关,虽然高收费未必一定能得到优质服务,但免费或者极端低价得到的服务一定不是优质的。要谨记,免费的往往也是最贵的。
3、找到靠谱律师。
电视剧中的骆士宾虽然请了一位律师,但显然这位律师并不靠谱。什么是靠谱律师呢?在我看来,靠谱律师一定是诚实、敦厚、耿直、认真的,甚至还要有一点朴实无华。至于其他方面,见仁见智,需要识人断相,就留待诸君自行揣摩吧。寻找靠谱律师,也是一种能力。
作者简介:
闫园,北京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公司股权、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领域。专业与诚信,是律师执业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