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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丽法院华明法庭审结一起因女儿要继承母亲遗产将父亲起诉至法院的家庭遗产纠纷案。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东丽法院华明法庭审结一起因女儿要继承母亲遗产将父亲起诉至法院的家庭遗产纠纷案。
父亲张某患有白内障,妻子*某身体不好,年10月,张某与儿子张某强、女儿张某某签署了《房产存款赡养协议书》:张某、*某共有房产6套,存款万元。父亲张某留一套房产及80万元养老。女儿张某某分得两套房产及40万元,儿子张某强分得3套房产,*某由女儿张某某赡养,儿子张某强协助赡养,父亲张某自立生活。
签署协议后,*某一直由女儿张某某负责照顾。万元全部在女儿张某某处,约定归父亲张某的80万元,张某某一直未给予父亲。父亲张某多次讨要未果后,于去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女儿返还80万元。在东丽法院法官调解下,双方和解。
今年3月,*某去世,女儿张某某于4月按调解协议返还父亲张某43万元后,7月诉至东丽法院,要求分得父亲现住房产中属于母亲部分的1/3及43万元存款中属于母亲部分的1/3。张某某诉称:“我父亲居住的房屋以及43万元有我母亲*某的1/2,我母亲去世前一直由我独自照顾,我有理由继承我母亲名下财产的1/3。”
父亲张某认为,他与女儿、儿子已签署《房产存款赡养协议书》,房屋和存款已分完,剩下的是自己的财产。父亲含泪对女儿说:“本来应该是80万元,是你在调解时说没有那么多钱,只能给我43万元,我疼爱你就接受了。你现在起诉我,让我怎么生活?”
法官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认定登记在父亲张某名下的房屋和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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