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鹏举魏西笑文化遗产数字化实践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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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报

本文刊发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2期,欢迎转发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

作者:魏鹏举,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西笑,英国伦敦大学数据科学与文化遗产专业研究助理。

摘要

数字技术及其应用体系在实践中正在成为文化遗产实现保护-传承-利用共赢的 选项。随着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多样化应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其潜藏的价值,但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关于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归属问题也成为产业化发展绕不过去的 阻碍之一。强调私权属性的全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对于作为公共文化领域的文化遗产数字复制的版权保护存在明显的分歧和争议,而不同国家针对各自社会发展状况也做出了不同的调整。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中国文化文物行业基于总体知识产权的合作授权模式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推进;与此同时,国际上文化遗产数字版权在以加密数字艺术的方式做商业化新拓展。综合国际经验与中国实情,文化遗产数字版权可以知识共享协议的方式得到合理认定,对于不同保管类型的文化遗产的数字权益进行分别确权,以实现文化遗产及其承载的珍贵文化信息在数字时代走向世界的内生使命。

文化遗产;数字化;版权挑战;

知识共享协议;差别确权

在数字经济时代,文化文物部门开发的数字化文化遗产资产(包括对可移动或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进行的摄影、摄像、电子扫描、3D建模等形态的数字化开发及其数据化处理所形成的数字格式资源),通过收取数字文件的服务费、合作授权收益乃至销售非同质化代币(NFT)等基于版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形式,日益成为永不枯竭的文化金矿。因此各大博物馆也愈来愈重视自己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开发利用,并普遍使用版权声明来覆盖网站上的所有数字内容,限制公众的自由使用。鉴于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作为对象化复制的数字文件,保管方是否可以申索版权,这个问题在西方逐渐受到了重视,而目前的法律实践并不支持排他性版权保护。然而,这种倾向显然并非文化文物行业的共识,这些行业部门消耗大量心血及巨额经费开发整合的文化遗产数字资产,如果不受版权保护,不仅是对专业劳动的不尊重,也会让文化数字化的工作受挫。目前,关于文化遗产的数字版权,在行业实践中是默认的,但在为数有限的法律判例上是不支持的,这就产生了一个存在冲突的模糊的版权归属区域。随着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场景的增加,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法律挑战将更为严峻,对于文化创意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更为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于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行业实践、法律挑战及其可能趋势作系统梳理,在学理意义上探讨创新发展的可能性。考虑到研究的前瞻性需要,本文主要聚焦于文博馆藏资源的3D模型这个新生的复杂数字化对象。

一、数字化是当前文化遗产实现“三好”的 选择

对待文化遗产,在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如何做到更好地实现其传承和利用的价值,这是长期以来最为困扰文化文物部门的难题之一,数字技术及其应用体系在实践中正在成为目前解决这个难题并有效平衡“三好”(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的 选项。数字技术(DigitalTechnology)是可被电子计算机识别的二进制数字运算、加工、存储、传送、传播、还原的科学技术,可以很好地实现图、文、声、像等媒体融合。现代数字技术可以应用到各类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不可移动或非物理形态)的保护中,在做到原真性“数字克隆”的同时,在 保护原物原状的情况下,也为长期保存、系统研究、专业保护以及公共展示、文创开发等创造了“数字孪生”环境。正是由于数字化手段的日益普及,文化遗产的商业化乃至产业化开发成为文化文物部门越来越可以广泛开展的业务,这不仅可以推动文化遗产的现代传承、增强文化共同体意识,也可以有效地补充文化文物部门的经费并助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数字化条件下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中国实践

文化遗产相关文创产品或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是由经济发展质量提高、全社会文化自信提升以及文化文物单位运营机制创新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经济发展从高速度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文化性需求的增长和多样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年我国居民人均教育文化娱乐的消费支出为元,占整体消费支出的11.7%,同比增长了12.9%;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4.4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5%。文化经济的增长不仅体现在总量指标上,其多样性是更具代表性的高质量特征。在公共文化事业保障居民基本必要文化需求的基础上,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满足了人民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文化需求,这些年原本属于小众冷门的文博行业不仅“活起来”也日益“火起来”,甚至成为社会新时尚,这是中国文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特征性指标窗口,经济发展与文化自信实现正向互动激励。互联网与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加速了这个进程。以故宫博物院为例,自年故宫文创团队开始起步,第二年故宫淘宝上线,故宫授权的文创产品覆盖面不断延展,从一般文具产品到餐饮甚至美妆等都有故宫身影,故宫博物院的网红之路和商业之路都一帆风顺。故宫文创产品线上线下的销售额从年的6亿元,增长到年的15亿元。在中国,文化遗产“火起来”得益于数字经济东风,更受益于*策的支持鼓励。年中央提出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文物“活起来”。年3月颁布《博物馆条例》,明确博物馆可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为博物馆发展文创产业创造了制度条件。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5月原文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年2月国家文物局又发布《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均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文博文创相关产业。年8月文化和旅游部、中宣部等八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将中华 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战略进一步具体化实践化长效化,坚定了全社会在数字经济时代着力繁荣发展文化创意事业的信心,明确了文化文物单位实现创新发展的路径方向;在具体实施方面,在健全收入分配机制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方面的强调令人印象深刻,这是实践方面的重点也是痛点。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文博的数字资源在商业中的应用愈发普遍,其重要性也愈发凸显,关于文化资源的数字版权问题在实践中越来越成为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文博机构对文创产品的开发和传播带来了新机遇,但也伴随着相应的法律挑战。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版权法规定,作品的版权在作者去世后70年到期,作品将不再被版权保护而成为公共文化资源,理论上也就成为属于全人类的共有财富。因此绝大部分普通观众可以接触到的文化遗产,早已不具有私权意义上的版权了。不过,文博机构是否可以主张其实际管控的文物数字复制品的版权,并基于数字复制品进行文创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在实践中依然是一个有争议且悬而未决的问题。为了解决文物资源的数字复制品版权问题,年国家文物局在颁布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提出,为了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切实解决制约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中馆藏资源授权的制度瓶颈,博物馆可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等方式进行再次创作而获得著作权。虽然此指引不具备法律执行力,但它表明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困惑和它的价值逐渐引起了业内人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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