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如果一个人还健在,对于自己的后事交待得过早是一件非常不吉利的事情,所以大多数老年人都有立遗嘱还是比较忌讳的,但是随着现代思想越来越开放,很多人对于自己的后事安排也有了不同的看法,觉得自己在生前将所有事情安排妥当,才会避免因为自己的身后事让子女出现经济纠纷搞的家庭不和。
而立遗嘱,在法律上是指财产所有人在自己还活着的时候,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愿,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而且由于遗嘱是必须财产所有人去世之后才能进行分配的,所以为了避免死无对证,公证遗嘱也成为了大势所趋,经过公证后的遗嘱更加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继承人完全可以按照遗嘱里里的内容合法继承遗产。但是公证遗嘱并不是免费的,还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因此很多人在立了遗嘱之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公证,那么这份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吗?年继承法:立了遗嘱但是没公证,在继承时还有效吗?建议收藏!
在一个真实的案例中,小丽的母亲早年去世,只留下小丽一个子女,之后父亲再婚,再婚对象也带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儿子,在小丽的父亲去世之后,按照父亲的遗嘱,遗产是全部留给小丽一个人的,而且遗嘱上明确标明了父亲的签名手印以及立遗嘱的时间,本来继承过程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但是继母的儿子对于遗嘱提出了质疑,觉得遗嘱没有进行公证,那么就是无效遗嘱,虽然继母的儿子没有继承权,但是他认为他的母亲作为小丽父亲的合法配偶,也是有权利继承小周父亲的遗产的,那么到底这份遗嘱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呢?继母在这样的遗产纠纷中是否具有继承权呢?
对于这样的案例,律师是这样回答的,在我国的继承法相关规定中,乙组一共分为公证、自书、带书、口头以及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小丽父亲的遗嘱,明显属于自书遗嘱,法律性质上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要看到这份自书遗嘱是否具有小孩的效率,还要看它是否满足两个条件,而且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少了其中一个,这份遗嘱都将自动被视为无效。
点就是立遗嘱的人在立下遗嘱的时候,是否是在清醒状态,而且是否是自己的真实意愿,没有发生逼迫威胁的现象,第二点就是自书遗嘱上要具有法律效率,就必须要立遗嘱的人全文亲自书写,并且有自己的亲笔签名,还需标明遗嘱的具体日期,只有将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才能证明这份遗嘱是有效的,如果有谁对这份遗嘱提出异议,就必须拿出合理的证据来反驳,否则无凭无据是没有办法证明这份遗嘱无效的。
所以从这个真实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小丽是有权权继承权的,如果继母的儿子没有办法,拿出实际证据证明这份遗嘱不是小丽的父亲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立下的,那么这份遗嘱就完全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就算继母有继承权,但是遗嘱的继承顺序要优先于法定继承顺序的,继母在有遗嘱的前提下,还是继承不了小丽父亲的遗产。所以还是建议大家在丽完遗嘱之后进行公证,这样才是最有效的合法手段,也能避免引起更多的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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