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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17:50来自丽水妇联本期嘉宾
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陈璐律师(图右)
遗嘱由来已久,各大宫斗影视剧中也都不乏有先帝遗诏的戏码,这个“遗诏”啊,其实也就类似于今天我们日常所说的遗嘱。在过去,提到遗嘱,大家往往谈之色变,认为这不吉利,是老年人专属,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改变,大家对遗嘱也有了新的认知,更愿意用平常心去接受这是一种普通的处置财产的方式,是财富的传承。
那么,遗嘱有哪些形式呢?不同的遗嘱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吗?法律上除了遗嘱之外又还有哪些继承方式呢?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于继承相关规定又有哪些新的修改呢?7月2日,丽水市新闻综合频率的“说法时间”栏目就邀请到了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陈璐律师,和大家聊聊关于继承的那些事。
案情提要
张某甲先后订立了两份遗嘱,先通过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张某乙继承,临终前后又通过自书遗嘱的形式将房产留女儿张某丁继承,张某甲去世后,子女因为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房产由儿子张某乙继承。
案例回顾
张某甲系高校退休教师,名下有一套房产、每月领有退休金元,共育子女二人:儿子张某乙和女儿张某丁。年4月28日,张某甲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载明:遗嘱人共育有两个子女,待遗嘱人去世后,房产由儿子张某乙继承。张某甲后因病长期需要人照顾,女儿张某丁便辞职照顾张某甲,与张某甲共同居住生活。因考虑女儿辞职长期照顾自己起居,年7年8月,张某甲自书遗嘱一份,写明:待遗嘱人去世后,名下的房产由女儿张某丁继承。年7月27日,张某甲去世,儿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法院于年10月13日判决支持了张某丁的诉请。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张某甲死亡时开始。遗嘱人张某甲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 所立公证遗嘱为准。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所立年4月28日公证遗嘱和年7年8月的自书遗嘱对房产作出相抵触的处分,应以年4月28日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根据公证遗嘱,被继承人张某甲去世后遗留的房产应当由儿子张某乙继承。
交流法律问题:
1
陈律师你好,我们看这个案件中被继承人张某甲先后立有两份遗嘱,按照我们理解,后立的遗嘱才是被继承人张某甲的最终意思表示,但是为什么法院却采纳了前一份设立的遗嘱呢?理由是什么?民法典施行后这种情况是否有改变呢?
这个是这样的,根据现行的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相较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是有优先级别的,虽然在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原则上以 的遗嘱为准,但如果之前订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而后设立的遗嘱是其他形式的遗嘱的话,仍然要一公证遗嘱为准,被继承人如果想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就必须以公证遗嘱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后设立的公证遗嘱能变更之前设立的公证遗嘱。
但是这个规定,在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将不在适用了。根据民法典的 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将不再具备的效力优先的地位,体现了对被继承人 真实意思的尊重。拿今天的案例来说,如果是在年后,那么,张某甲年7年8月的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张某丁继承后,就视为对自己的遗嘱进行了变更,张某甲百年后,其遗留的房产就应当由其女儿张某丁来继承。
2
陈律师,你刚刚说到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新颁布的民法典是否有对这一块进行修改呢?
我们现行的继承法遗嘱的形式包括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新民法典考虑到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遗嘱的形式又增加了新的内容,新增了打印遗嘱及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方便了遗嘱的订立,只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上述各类形式的遗嘱就均备法律效力。
3
陈律师,刚刚你讲到,不同形式的遗嘱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具备法律效力,那以上不同形式的遗嘱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呢?
好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不同的要求,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需要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也就是由别人代笔书写的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次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也就是通过打印件形式设立的遗嘱,同样也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至于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至于口头遗嘱,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
本案当中,被继承人只对自己的房屋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那没有遗嘱的遗产是怎么处置的呢?除了本案当中遗嘱继承之外,还有哪些继承方式?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拿前面分享的案例来说,张某甲死亡后,继承开始,针对房屋,因为有张某甲的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有遗嘱的由遗嘱确定的继承人继承,但是针对张某甲没有设立遗嘱部分的财产,比如张某甲遗留的银行存款退休金,因为没有遗嘱,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也未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那就发生法定继承。
按照继承规定, 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也就是张某乙和女儿张某丁。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由张某乙和张某丁均分。本案中,由于张某丁一直与被继承人张某甲共同生活居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张某丁可以主张多分。
5
陈律师,听完你刚才的分享,发现民法典对于继承编的修改还是挺多的,是否能再跟我们分享一下继承编对于继承法的改动?
好的,针对民法典对于继承相关规定的修改,针对最主要的修改内容和几个要点,我给大家简单说明一下,主要有以下个大的改动。除了我们再前面讲到的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新增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外,主要还有就是:
一个是扩大了遗产的范围,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限度的保障了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二是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按照现行继承法,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考虑到现实中独生子女情况及父母对于子女的情感因素,民法典新增了宽恕制度,针对遗弃、虐待、伪造遗嘱及胁迫订立遗嘱等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三是扩大了代为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还有就是增设了遗嘱管理人制度,有利于 限度的保证遗产得到妥善处理、顺利分割,更好的维护继承人及债权人的相关利益,避免遗产分割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同时也填补了现行立法的空缺。以上就是民法典关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最主要变更的地方了。
律界人士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遗产的分配有了更多的选择。一份好的遗嘱就是一份财产清单,是一种财富的定向传承,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往往能够得到继承人的尊重,有利于明确了财产权利,维护家庭和谐关系,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作为一名有前瞻性思维的现代人,更应当重视遗嘱的重要性,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合理安排,未雨绸缪。
End
来源|丽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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