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再婚时签协议不继承婚前财产法院协

原文:老年半路夫妻再婚时签协议不继承婚前财产法院:协议无效

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的遗嘱无效年5月,74岁的李某与62岁的保姆蒋某再婚,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蒋某在李某百年后不继承李某一套婚前房产等内容。年12月李某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婚前房产由女儿居住。蒋某要求分得李某的遗产遭到李某女儿拒绝,双方产生纠纷引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李某再婚时签订涉及遗产处理的协议无效,蒋某对李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遂判决蒋某与李某女儿分别继承李某一半份额的房产。

我个人认为法院判决并没有问题。虽然夫妻间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但财产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自然人都享有继承权,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显然夫妻间约定不继承另一方婚前财产的内容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有人要说了,那如果李某写一份遗嘱,把房屋留给女儿呢?蒋某还有权利分房屋份额吗?

如果李某去世时蒋某已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即使李某写了遗嘱将房屋都留给女儿,法院也会将一部分份额留给蒋某,剩余按遗嘱执行。

《民法典》 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普法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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