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去世留下37万元赔偿款,丧偶女婿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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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爸就我和我妹两个女儿,他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我应该继承二分之一。”

“法官,我岳父生前是跟我们一起生活的, 也是我养老送终,我付出了很多,应该有继承权。”

近日,在开化法院华埠法庭调解室内,承办法官耐心地倾听着原、被告的诉求。和其他继承纠纷不一样的是,这起案件中要求参与继承的一方是丧偶女婿。

案件回顾

老汪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嫁到附近村子,老汪和小女儿及女婿吴某同住。年6月,老婆因病去世,吴某从此独自肩负起照顾岳父和养育两个女儿的重任。年10月,老汪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37万余元。

老汪的大女儿与吴某多次就该赔偿款的分配进行协商,表示自己作为亲生女儿理应继承赔偿款的二分之一。但吴某认为,岳父的赔偿款除了自己的两个孩子享有代位继承权外,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应该参与继承。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汪的大女儿将吴某及其女儿诉至法院。

走访调查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到吴某和老汪大女儿所在村分别走访,了解到吴某是老汪的上门女婿。老汪生前一直和吴某一家生活在一起,老汪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后事也是吴某一手安排。老汪的大女儿虽然没有常年照料父亲生活,但也不是不管不问,还是尽了作为女儿的赡养义务。

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是亲戚关系,为促进案件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决定对案件先行调解,并邀请了老汪大女儿和吴某所在村的村委会成员参与调解。

协商调解

“赔偿款我应该分得一半!”老汪大女儿坚持道。

“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我为岳父做了这么多,赔偿款理应有我的一份。”吴某委屈地说道。

双方各执己见,均不肯作出让步,调解陷入了僵局。

“被告吴某作为上门女婿,尽心尽责地照顾老丈人,村里是有目共睹的......”一旁的村委会成员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

“吴某多年如一日照顾岳父,几乎尽到了对岳父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虽然吴某是丧偶女婿,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 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承办法官在对双方释法明理的同时,也努力为双方解开心结。

经过3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37万余元赔偿款除扣除一部分开支外,由老汪的大女儿继承16万元,其余归吴某及其孩子所有。

法官说法

法定继承人一般与被继承人存在血亲、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除了高度重视这两种关系外,还高度重视扶养关系在继承中所起的作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以作为 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有利于弘扬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团结和睦,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

关于吴某要求继承赔偿款

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可以成为 顺位继承人?

一般来说,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规定限制条件,例外地赋予对公婆、岳父母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却在事实上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一定的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仅如此,其还可作为 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案中,吴某与妻子共同赡养岳父,并在妻子过世后与岳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亦为老人操办身后事,几乎尽到了对其岳父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吴某可以作为 顺序法定继承人,与老汪的大女儿共同参与遗产继承。

二、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经济上是否对老人提供了主要的经济帮助、扶助或供养,如承担了老人日常生活甚至就医、娱乐等的开销;

(2)生活中是否与老人共同生活,照顾起居,陪伴、关心老人;

(3)对赡养老人是否具有长期性及经常性,偶尔探视或陪护、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三、丧偶儿媳、女婿再婚是否影响其继承权?

丧偶儿媳、女婿都享有独立的婚姻自主权,再婚与否,并不受干涉。只要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应依法享有继承权,其再婚的事实不足以影响其作为 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和权利。

四、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由于老汪的小女儿先于自己死亡,因此,吴某的子女还可代位继承其母亲应继承的份额。同时,吴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便以独立的 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岳父遗产,并不妨碍或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顺序继承人。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 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辑:方江琪

文字:华埠法庭办公室

初审:方小兵

终审: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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