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吉林之声
大张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大张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代权利人向大张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因一直未联系上死者亲属,大张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这6万元应当返还大张吗?
——《民法典》 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大张驾车撞死行人,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该笔赔偿费而言,义务人或者说责任人是大张,对应的权利人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该6万元赔偿费并不属于交警大队,交警大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是代权利人暂时持有这笔财产。该笔赔偿费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如果真的一直未找到权利人(即法定继承人),则应当上缴国库。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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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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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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