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远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最近师姐跟几个同行聊天,发现很多人买保险时,的填写往往有个“潜规则”——

男的买保险,受益人一般写老婆;

女的买保险,受益人一般写孩子,或者自己妈妈。

这是为什么呢?

师姐今天来讲个故事,你就明白了。

.01.

王阿姨给自己女儿(小丽)在婚前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受益人一栏选择了法定受益人,意思就是只要是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万一出险能拿到赔偿。

两年后,小丽与丈夫(小明)结婚,并且生了个女宝宝。

不幸的是,小明被查出出轨,小丽气急之下出了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付万的身故赔偿金,但是在赔偿的过程中,王阿姨就跟自己的女婿产生了矛盾。

王阿姨觉得保险是自己掏钱给女儿购买的,买保险是女儿还没结婚,法定受益人也只有父母,所以这万应该归父母所有。

但是渣男小明却觉得,自己跟王阿姨的女儿已经结婚,也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也应该拿到一部分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保险金到底应该怎么分?

保险受益人的类型呢,一般分为法定和指定。

像小丽选择法定受益人的情况,出险后,保险公司就会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赔偿金: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ps:有第一继承人时,第二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时,第二继承人才能继承。

所以,虽然是王阿姨交了保费,但是小丽的这笔万赔偿金,却应该由他的父亲、母亲、丈夫、女儿四人各拿25%。

那我们来开下脑洞——

如果王阿姨在给女儿买保险时,指定了自己为受益人呢?

没错,那她就可以拿到全部的赔偿金。

有朋友可能会说,那王阿姨作为投保人,不能更改受益人为自己么?这样不就都能自己拿到了?

保险法规定,在投被保人不是同一人时,指定受益人需要被保人的同意。

可是在上面的案例中,被保人小丽已经不幸身亡了,所以受益人肯定是没法改了,小丽的身故保险金只能被均分。

.02.

因此,师姐建议大家,为避免以后的家庭纠纷,最好在一开始投保时,就指定好受益人。

具体怎么指定呢?

一般有三个原则:

1)多个受益人时,明确顺序和比例,比例不明确的均分;

2)不要都填成第1顺位;

3)写之前商量好,开诚布公的谈生死、谈钱都不可耻。

我们继续拿小丽的例子开脑洞——

假设小丽的万定寿,指定受益人如下:

母亲王阿姨,第1顺位,50%;

孩子小小丽,第1顺位,50%。

这样填看起来似乎没毛病,但其实里面隐藏了一个大bug。

因为寿险合同都有这么一条:

被保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如果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人身故。

受益人先于被保人身故,那这个受益人就失效了啊。

也就是说,如果王阿姨和小丽不幸同时出车祸身故,并且无法确定谁先去世的,那么王阿姨就失去了受益人身份。

那这万保额又会怎么分呢?

首先,50万,给孩子;

其次,剩下的50万,就会变成小丽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小王的丈夫、父亲、女儿再次平均分配。

这样一来,就比较麻烦,孩子未成年,理赔金被监护人小明占用,但是天知道这个渣男会拿这笔钱来养孩子还是养别的女人啊。

所以,保险起见,小丽其实应该这么填:

母亲王阿姨,第1顺位,%;

父亲王叔叔,第2顺位,%;

当王阿姨和小丽不幸同时身故,万会全部交给第2顺位的父亲,由他来照顾外孙女,不会经手小明。

学会了吗?

.03.

今天师姐专门拿这个知识点出来讲并不是耸人听闻,也不是冷血,而是确实见过太多因此引起纠纷的案子。

比如:

夫妻双方购买了人寿保险,受益人填写了对方,之后因为变故离婚,但未更改受益人,一方出险后,保险金却被前妻/前夫领走。

比如:

父母给自己买保险,让大女儿缴保费,受益人却只填写了小儿子的名字。

再比如:

要知道,人性不仅经不起检测,还远比你想象的要可怕。

我们显得略微有些冷漠的理性,其实恰恰是因为看得太透,所以清醒。

与其虚假温暖,不如理性凉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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