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合法遗产,如果没有遗嘱那么这笔遗产将按照顺位继承的方式,由死者的亲属继承。但很多人会在死前合理安排自己的遗产,也就是留下遗嘱。可遗嘱的种类有许多,有的是白纸黑字,有的是生前录像,也有一些是录音遗嘱。
在江苏南京就发生了一桩遗产纠纷,老人生前留下了遗嘱,要将一套房子留给孙子。老人的女儿不同意,便将哥哥告上法庭,认为录音遗嘱不能生效,应该按照顺位继承的方式分配遗产。对此法院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家住南京市秦淮区的林老于年去世,林老膝下有一子一女,长子林某还有一个儿子林小三。因此林老在去世前留下了遗嘱,想要把自己的两套房子,一套留给孙子林小三,另一套留给儿子和女儿。
但在老人死后,女儿林女士却并不认可老人的录音遗嘱,认为两套房子应该自己和哥哥一人一套,孙子林小三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没有资格直接继承老人的遗产。可哥哥林某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父亲死前留下了遗嘱,虽然是录音的方式,但也能够起法律作用,所以应该按遗嘱的分配来。
双方各执一词,最后闹上法庭。法官要求林某拿出录音遗嘱,并找到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证人。林某找到了自己的姑姑,也就是林老的妹妹,据她回忆,年1月27日,林老的妹妹应哥哥的要求,带着儿子做见证。
原本林老师准备手写遗嘱,但因为年老眼花,眼疾犯了,所以无法动笔,只能使用手机录音的方式留下遗嘱。录音的内容也和林某所说的一样,一套房子留给孙子,另一套由兄妹二人一同继承。
对此林女士表示不认可,她提出录音无法证明自己父亲的身份,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不能作为遗嘱。那么在我国法律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录音形式的遗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录音又是否能够成为合法遗嘱呢?
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人意料,法院认为录音遗嘱无效,原因很简单,在遗嘱中既没有明确的年月日,也没有记录录音人的身份和见证人的身份,因此不符合关于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所以属于无效遗嘱,林女士重新分配遗产的要求被法院准许。
普法时间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想要遗嘱成立,有许多的先行条件,比如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所以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也可以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录音遗嘱都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案例中林老的录音遗嘱,虽然找到了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却并没有在录音中说出自己的名字,也没有说出年月日,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所以法院最后判决林女士胜诉,林老的遗嘱将重新按照顺位继承的方式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才能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林老的孙子林小三是没有资格继承爷爷遗产的,除非林小三的父亲林某在林老死之前意外去世,林小三才能够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
因此如果按照顺位继承的顺序,林老的遗产将由儿子林某和女儿林女士继承,双方都能够分到50%的遗产,两套房自然也就是一人一套。
当然遗产分配毕竟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因此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能够不将事情闹大就不要惹得众人皆知,只有在自家协商不了的情况下,才主动向法院上诉。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在遗产继承之前必须先还清被继承人的债务。债务未清之前,任何遗产都不得被继承。因此在法律上没有“父债子偿”的说法,如果儿子选择放弃父亲的遗产,那么自然而然就不需要偿还债务。
结语最后回到案件本身上来,对于林老的遗嘱林女士很明显不认可,她认为自己父亲的分配并不公平。或许在一些重男轻女的家庭中,父母对女儿的确有些亏欠。像林老这样的老一辈人,更是对孙子抱有期望,因此特意留一套房子给孙子也不是什么稀罕事。
只是林老并不了解法律条文对录音遗嘱的规定,导致他留下的遗嘱不能生效,到最后孙子还是没能分到他留下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