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的调整范围为因继承产生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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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法典(继承编)》第1章继承编的调整范围为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条

一、何为继承?

“继”是个会意字,“继”字金文如图,把已断的丝线接续之意。小篆的左边增加“糸”(如下图)。《说文解字》:“繼(ji,继的繁写体),续也。”“继”的本意是接续、连续,引申为继承。

继,金文继,小篆

公民死亡,其合法私人财产由其继承人享有(继承)。也就是,人死亡,其生前财产不因死亡而灭失,财产转移给继承者。从而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继承权他人不会侵犯。财产继承不仅继承财产权利也继承财产义务。

民事关系包含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以继承,那么人身权能否继承?人身权与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其包含人格权与身份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身份权主要有: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据此,人身权不可继承。

继承

二、依据生活经验而认定案例中的事实

李四是国家退休干部,退休金每月为元,其有李1、李2、李3等三个子女。其夫在三年前去世。李四与李3、陈叶共同生活且由其负责照顾。李四的存折由李3、陈叶自由支取现金。

李四去世后遗留的现金10万,根据李四的存折记录,李四临近去世前三日,由李3、陈叶支取3万元,李四去世后收入为4万元,该款项均由李3、陈叶管理。李四去世后,李3、陈叶支出丧葬费2万元。

李1、李2查明,两年前,李3与公墓管理所签订一份《购坟协议书》,由李3、陈叶向公墓管理所购置面积8平方米的墓地,价格为4万元。但李四生前花4万元购置一处墓地,其声明死后与夫合葬,李1、李2、李3均知情。

现李1、李2认为,李四出资购置的公墓,李3、陈叶变更公墓墓主名字,属变相转移李四财产,要求三人继承该4万元。

该公墓购置4万元是否属于李四的遗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继承。财产已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和赡养老人消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遗产。

本案李3购买的墓地,登记为李3、陈叶出资购买,李1、李2无证据证明该墓地属于李四购买。李四生前已另有墓地,且李1、李2、李3均知情,李四重复购置墓地的不太可能。

所以,李1、李2主张墓地属李四遗产,要求分割墓地价值无事实依据。

民法典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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