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于年10月2日去世,高某于年5月28日去世。生前,二人育有两个子女,即王某1、王某2。王某和高某二人共同拥有一套号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系王某与高某夫妻共同财产;生前居住的、号房屋仅有租赁合同,没有取得产权登记;另有银行存款4万余万。年7月,针对父母的遗产分割,王某1(原告)将王某2(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由原告继承。法庭上,法院对房产情况进行了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针对遗嘱的有效性、进行了法庭辩论;并对原告提出的被告虐待被继承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综合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见证人代书遗嘱及口头遗嘱,均不符合相关遗嘱的法定要件;原告提出的被告虐待父母的证据不足。判决结果:号房屋和王某某、高某遗留的银行存款,由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并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王某1占45%,被告王某2占55%;、号房屋,原、被告均认可仅有租赁合同,没有取得产权登记,法院对此未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