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遗产管理人是:
法院指定的个人或银行,负责执行法院的对一桩遗产的处理决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请求者为止。当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或没有指定执行人时,或者当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法院指定。
这是百度百科的解释,但是大部分参考的是外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而我国是这样规定的: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解读
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将遗产管理人分类解释:
1、权利来源于被继承人:
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依据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执行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
其对于遗产的管理权,相对于继承人来说,因为其为被代理人授权,一般情况下不可取消。
2、权利来源于继承人:
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通过委托确立遗产管理人。
其相对于继承人来说,因其为继承人授权,经过继承人合意可以取消。
3、无执行人,也不委托,继承人本身为管理人
继承人不推选也不委托,那么就由继承人共同担任管理人,相对于其他继承人来说,需要有共同意思作出遗产处理、分配的相关决定。
4、无继承人或者不继承,民*部门或自治组织为管理人
因其无继承人或者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遗产管理人自然为自治组织或者国家机关。
5、无法达成合意,可以请求法院指定管理人。
举个例子
张三去世后,张小三,张大三为继承人。
1、如果张三指定律师张益达为遗嘱执行人,那么遗嘱执行人为管理人。
此时张益达律师即为遗产管理人,一般情况下,不可取消其管理权。
2、如果无指定执行人,而是张小三和张大三,共同委托律师张益达,为遗产管理人。
此时张益达因其为授权人所有权,故,继承人可以合意取消其代理权限。
3、如果张三不指定,继承人也不委托,那么张小三和张大三为遗产管理人,共同处理遗产。
4、如果张小三和张大三都不继承,那么民*部门或者村委会成为遗产管理人,该财产为国家所有。
5、如果张小三和张大三,达不成合意,可请求法院指定。
权利义务
权利:遗产管理人,可以约定管理报酬,其有获得报酬请求权。
义务:(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其义务所负担对象,范围较为广,不仅仅是包括继承人,也包括受遗赠人和债权人。
举例来说:
还是上面的例子,张益达律师,在遗产管理之中,打碎古董花瓶,造成债权人不能获得债权清偿。
那么张三对于债权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负担原则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则原则,并非无过错。是过错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引用法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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