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一位老人去世后,3名子女就遗产继承的问题发生了纠纷。
老人有三个子女,二女儿在法庭上拿出三份遗嘱,证明父亲的遗产属于自己。第一份遗嘱是二女儿写的,遗嘱上写明父亲为了补偿二女儿,将10万元交由二女儿。在这份遗嘱上,有父亲的签名和手印。
第二份遗嘱则由村委会工作人员代表,遗嘱上写明,父亲将一万元交由其他两名子女继承,并各继承两间房,其余13万余元的财产由二女儿继承。这份遗嘱上同样也有父亲的签字和手印,不过没有注明时间。
第三份遗嘱是第二份遗嘱的打印版本,只有细微的差别。那么,到底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呢?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三份遗嘱均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签字,因而无效。所以,遗产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
对于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我不做评价。但从父亲留下的遗嘱来看,这很明显不是父亲生前的想法,至少父亲并不是想把遗产让三个子女平分的。所以这个结果,或许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但是否是不尊重逝者生前的遗愿呢?
当然了,这位父亲前后立下两份遗嘱,且内容条款不一致,也是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所以说,为人父母的,在教育子女的时候,真的该一碗水端平,不能厚此薄彼。否则给孩子留下的,可能是手足反目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