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哪些人有资格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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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人来到世界的时候两手空空,走的时候也带不走一分一毫,家产只能通过遗嘱留给活着的人。截止至年,中华遗嘱库保管了8万余份遗嘱,遗嘱中有关处理房产的占到99.69%。

很多老人省吃俭用一辈子才买起房子,不想自己辛辛苦苦得来的房子轻易落入儿媳、女婿这些“外姓人”手里,就会在去世前交代好房子归儿子女儿。不过,死亡这种事谁都不能提前预测,如果有老人来不及立下遗嘱就去世,那么有哪些人可以继承他的房产呢?

广州的何老生前患有老年痴呆,出现了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没有行为能力立下遗嘱,再加上《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所以何老就算稍微清醒点立下遗嘱也是无效遗嘱。

何老没有立下遗嘱,死后给他3个儿女争夺房产埋下地雷,他的3个儿女,老大定居在美国,老三定居在新加坡,老二就在他身边,并且从他患老年痴呆以来,所有生活起居都是老二一手料理,由于走得突然,并没有告诉三兄妹房产的事,还是三兄妹清理遗物无意发现他手握6套房产。何老的6套房产,有4套在广州市区,有2套在农村老家,瞬间吸引来了所有人的目光,除了他的三个儿女想继承房产,儿媳、女婿、孙子也想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何老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亲属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房产。法定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儿媳、女婿不能继承公婆、岳父岳母的财产,除非满足《继承法》第二十条,即儿媳、女婿丧偶,并且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何老的儿媳、女婿没有丧偶,也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无法继承他的财产。

至于何老的孙子和外孙,除非是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他们才能代位继承何老的房产,否则不能。

何老没有兄弟姐妹,父母和配偶也早已不在,继承者顺序里只剩下子女,子女可平均继承6套房产,可何老的房产里有4套在市区,该怎么平均继承呢?如果按照数量平均分配,那么有一个人可以得到两套在市区的房子,比起其他两个人占到便宜,大家都想当这个占到便宜的人,因此房产分配产生纠纷闹到法庭。

虽然何老的财产应该被三个子女均等分配,但《继承法》第13条也说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何老生病以来,老大、老三都在国外居住,几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都是老二长期为何老提供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老二在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而未尽到赡养义务的老大、老三少分甚至不分。

以前独生儿女的时代,父母立不立遗嘱都没关系,反正只有一个孩子,遗产都是他的,但二胎、三胎时代来临,为了避免儿女争夺遗产撕破脸皮,父母可以考虑在思维能力还比较强的时候立遗嘱,不然很可能立下无效遗嘱。

有研究报告显示,全国有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无效的原因一方面是老人法律意识淡薄,老人对死比较忌讳不愿意在遗嘱中写“死亡”两字,用“我走之后”代替,但法律规定继承是发生在死亡之后,“我走之后”这种表述并不代表死亡,法院会因老人遗嘱表达不清晰判决无效。

另一方面是,老人受儿女胁迫或者被骗立下遗嘱,有一个案例,李女士的二姐常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医院,二姐为了独占母亲名下的房子,要求母亲立下死后把房产留给她的遗嘱,写了才肯带母亲去看病,母亲被逼无奈只能立下违背自己想法的遗嘱。《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李女士母亲的遗嘱哪怕是自己亲手写的,但因为是受胁迫写的依然无效。

虽然有一句话说:“血浓于水”,兄弟姐妹不应该为了家产闹得头破血流,但还有一句话:“亲兄弟明算账”,现实世界里确实有很多手足为了争遗产不认亲情,如果父母能早日立下有效的遗嘱,或许可以避免手足互相伤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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