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生活中,有时候因为感情破碎就很容易导致夫妻两人离婚。但是,对于有的夫妻来说,虽然双方已经感情破碎,总会因为某些原因双方不能离婚。因此,只能通过分居的形式解决当前问题。
然而,虽然夫妻双方分居,但毕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也应当要注意。
家住在北京的张先生已经和妻子结婚十几年了,两人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前几年张先生发现妻子有婚内出轨的现象。对于这一问题,双方产生了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碎。只不过因为孩子已经大了,正在面临高考的准备阶段,双方约定孩子高考之后就去登记离婚。
后来,张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其父母将自己居住的一套房产通过遗嘱的形式留给了张先生。由于自己目前一个人生活,儿子住校,所以张先生想要将这套房产出卖用作儿子以后留学的资金。这时候,妻子找到张先生,宣称夫妻二人虽然已经分居几年,但是毕竟尚未离婚,自己想要获得出卖房产资金的一部分。本身妻子之前的所作所为已经很过分,没想到现在还要瓜分自己父母的遗产,张先生始终无法认可这件事。
因此,对于相应遗产的归属分配问题,夫妻双方始终无法协商一致。最后,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对于夫妻财产来说,一般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种形式。夫妻个人财产指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利用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单独接受的遗产。夫妻共同财产则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得,或者双方或者一方获取的遗产。
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中的妻子来说,由于自己和丈夫虽然分居很久但尚未离婚,所以她认定张先生父母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以分得相应部分。那么,实际情况是否是这样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想要对于上述问题分析清楚,我们首先就要对其中包含具体条件进行了解。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房产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留给张先生的遗产。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对于财产继承方式,是由张先生的父母通过遗嘱形式将房产给到张先生。也就是说,该房产属于张先生父母留给张先生个人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因此,这部分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妻子没有权利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因为一方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另一方能否要求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因为某一方的过错行为,如婚内出轨、重婚等,无过错方是可以向法庭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应当由双方具体协商。
所以,后续张先生和妻子进行离婚手续办理时,如果张先生以妻子婚内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为由要求妻子进行离婚损害赔偿,法庭是会对这一要求给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