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生前是一家个体工商的经营者,主要经营建材生意,其去世后留下了不少遗产,但是也欠下了不少债务。王某生前仅有一子,在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根据王某生前留下的账本,通知所有债务人来处理债务。在处理过程中,王某的儿子拿出了父亲的几张银行卡以及库房清单,指出,父亲的所有遗产都在这了,其中也包括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各债务人同意就此财产为限按比例清偿各自的债务。而李某在获得清偿部分债务后不甘心,认为自古以来父债子偿,而且王某的儿子是不是隐瞒了遗产也不知道,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儿子对王某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要求王某儿子连带清偿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据王某儿子存在隐瞒遗产的行为,为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
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卿法官延伸解读:
连带责任的程度应当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明确规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父债子偿”并无法律依据。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因债务人已经死亡,债权人不得强制要求继承人清偿,更不能要求继承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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