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照顾老人十余年,ldquo前儿

康大爷与郝大娘老两口系夫妻

婚生二子女

长子康大强,长女康美丽

康大强与张小芳原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年11月

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二人婚生一子小康

康大强与张小芳离婚后

依旧共同生活

且与康大爷和郝大娘两老一起生活

康大强不幸于年死亡

十年后

郝大娘与康大爷

也在两年中相继去世

其间由张小芳照料二老

对于康大爷和郝大娘老两口

所遗留的遗产的继承问题

张小芳、小康和康美丽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三人平分老两口的遗产

“前儿媳”张小芳究竟可以分到多少遗产?原则上,“儿媳”与“女婿”作为姻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但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 继承顺位的条件有二:

其一,必须是“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其配偶尚且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 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在本案中,由于张小芳多年前已经与其丈夫康大强离婚,因此不具有“配偶”身份。即便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生活,依然不能取得“配偶”的法定身份。

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相对严格,并且需要结合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赡养情况而定。可见,张小芳并不能因为其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取得 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资格。

但法理不外乎人情,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本案中,张小芳虽因离婚失去了“儿媳”的身份因此不能成为 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但法院认为其多年为照顾被继承人郝大娘、康大爷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其适当的遗产,最终允许其继承一部分遗产份额。

小康能否参与康大爷和郝大娘的遗产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长子康大强先于其父母去世,因此其子小康有权进行代位继承。法院以小康的继承权为依据,确定了小康的继承份额。小康属代位继承,其继承的是其父亲康大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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