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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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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

答: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通俗地说,遗嘱是对自己身后事的安排,以防止可能的争议。

同时由于遗嘱是要式、单方法律行为,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遗嘱的效力。

Q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答: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二、法定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后者一般称之为遗赠)。

Q

为什么国人不爱立遗嘱?

答:《论语》里,孔子说过,未知生,焉知死。传统上是忌讳谈百年以后的事。电影里常见的情节:弥留之际交待后事。

Q

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常见的有: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

Q

口头遗嘱生效要件?

答:

一、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

二、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重点: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以代替口头遗嘱。

例:崔某年逾七旬,早年丧偶,自己辛苦劳作将三个子女拉扯长大。崔甲、崔乙、崔丙都是孝顺孩子,对于老人的生活起居也照顾得很是周到。熟料,天有不测风云,崔某突发脑溢血,且只有小儿子崔丙在场。崔丙发现老人病倒后, 时间叫了救护车。上了救护车,老人的神智还算清醒,他看到了陪在身边的崔丙,也想到了小儿子现在生活的艰辛,就和儿子说:“爸爸这次可能不行了,我那套房子就给你吧,让两位医生给咱们做个见证。”看到老人的情况,两位医生也应允了,老人见医生点了头才慢慢合上眼睛。但吉人自有天相,崔某因为送救及时,得以脱险,半个月后出院疗养。老人的身体慢慢好起来,关于遗嘱的事情却再也没有提过。6年后,老人撒手人寰。因房产继承问题,三个子女诉至法院,崔丙主张依遗嘱自己继承并请两位医生出庭作证,崔甲、崔乙主张依法定继承分割,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Q

代书遗嘱生效要件?

答:

一、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二、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四、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重点在于见证人不能有利害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注意:由于代书遗嘱造假违法成本低、鉴定难,司法实践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要求十分苛刻,据粗略统计,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涉遗嘱纠纷中,超过半数的代书遗嘱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形式上被认定为无效的遗嘱,其内容自然也失去法律效力,财产继承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例:

王某与马某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年5月4日,马某代患有中风的王某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其内容为:王某去世后,其所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房屋由王甲、王乙各继承二分之一,代书人马某及遗嘱人王某均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年12月11日,王某因病去世,年2月8日马某因病去世,其后,王甲、王乙、王丙因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王甲、王乙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王丙认为遗嘱内容不真实,且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丙的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Q

自书遗嘱注意事项?

答:

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必须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应当清晰明确。

三、注意妥善保存。

Q

“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答:

一、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打印遗嘱”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因此,电脑打印由遗嘱人签名并摁手印形成的遗嘱因缺乏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件而无效。

二、应当认为属于代书遗嘱类型,应适用代书遗嘱效力认定规则进行认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例:

李富与前妻生育子女李成、李平。年,李富与伍芳再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年购买了原万盛区某房屋一套(产权人:李富,建筑面积67.4平方米)共同居住。年3月24日,李成单方表示:从年3月24日起,李成和李富断绝一切关系,并出具了一份“解除关系书”。 年2月15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赠言》,载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重庆万盛经开区某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该件中签名处“李富”系打印,但摁有手印。同年10月18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遗书》,写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万盛区某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该件中签名处“李富”系李富本人书写并摁了手印。年10月25日,李富因病死亡。一审判决遗嘱合法有效。法院二审改判打印遗书无效。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伍芳与李富于年3月30日结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本案争议房屋,李成、李平二人认为该房屋系李富变卖其个人财产后购买的,但未举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争议房屋为伍芳与李富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尽管李富在《遗书》中签名捺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自己书写”、“自己签名”并“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结合本案中的《赠言》,从其内容文字表述有“男方所得的1/2赠送给妻子伍芳继承”、“在我人生意外后”、“特在身前立言赠送”、 落款处“身前立言人:李富”等,该《赠言》的性质即可视为李富的遗嘱。该《赠言》的效力与本案《遗书》效力相同,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李富 顺序的继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综合伍芳长期与李富共同居住等情况,重庆五中院遂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伍芳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中的20%、李成与李平分别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中的15%。

Q

多份遗嘱效力是如何对抗?

答:

一、先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

二、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视不同情况:

(一)公证优先: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 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二)时间其次:没有公证遗嘱的,以 所立的遗嘱为准。

例:

鲁南某镇农民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另过。王老汉早年做过木匠和泥瓦匠,积攒了7万元存款。年,王老汉的老伴儿去世后,大儿子王胜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年,王老汉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7万元存款中3万元由次子王利继承外,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公证遗嘱订立不久,王老汉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刚开始时,王胜夫妇还能精心照顾,可时间一长就逐渐厌烦起来。此时,王利便主动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料日常起居。年5月,王老汉觉得起初订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亲笔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王利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王胜继承。今年初,王老汉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为分割遗产争执不下。王利首先诉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王胜则手持公证遗嘱提出反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汉生前所立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遗嘱。但由于前一份是公证遗嘱,后一份是自书遗嘱,而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分割。

Q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有哪些情形?

答: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中,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法律上来讲,是具有继承权。遇到这种情况,在分配遗产时相关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因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Q

遗嘱的简单范文?

遗嘱

  遗嘱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

  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某某某:

  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

  本遗嘱委托某某某(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执行。

  本遗嘱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某某保存,一份交保存。

  

  立遗嘱人(签字捺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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