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注意了,以后遗产都这样分配,你知道吗?
删除公证遗嘱优先
对于遗产的分配问题,民法典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遗产的分配,在没有遗嘱的情形,法律总体上坚持继承人平等分配原则,推定符合被继承人的遗愿。不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形,继承人尽的抚养义务越多,对老人照顾花的时间成本越大。因此,法律上可以总体上推定,如果老人真有机会立遗嘱的话,通常会倾向于给这样的继承人更多地分配。这不是一个全新的制度,但司法解释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有助于鼓励大家共同更好的赡养老人。
继承这方面有什么比较大的变更吗?
公证遗嘱是一个大变化。以前规定立遗嘱人立了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以 的为准。但是,如果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优先,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是,民法典把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则删除了,直接采用了以 的遗嘱为准的规则。
这个规则的修改有很多好处。例如,有的老人之前办理了公证遗嘱,但是后来又希望修改公证遗嘱的,却因为行动不便等诸多原因,不方便去修改和实现自己的遗愿。此前这种简单、僵化的以公立遗嘱为准的规则就不利于实现继承人的遗愿。再如,公证遗嘱本身因为公证机构不统一,在存在多份公证遗嘱的时候,不好确定以哪个公证遗嘱为准。
此外,打印遗嘱也是比较大的变化,民法典新增加了打印遗嘱的效力规则。新规定要求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年继承法制定的时候,当时还没有怎么使用打印机,现在人们的书写形式也在发生巨大变化,所以打印遗嘱本身的效力争议也在实践中大量出现。这个新规也是填补了立法的空白。
如果无人继承呢?
民法典对这个情况的规定是,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那这个财产就可以分配给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这也是贺荣说的,鼓励大家相互帮扶。这是与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情相对应的。针对有财产的老人,鼓励实际尽到抚养义务的人帮助老人安度晚年,这是对当下实际情况下的一个完善和补充。
关于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民法典是如何解释的?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就是说,姓名决定和使用权都归当事人自己。常见的实践争议是两人离婚后,一起生活一方的父母再婚,可能修改了子女姓名,对方拒付抚养费。这个实际上要区分法律调整的范畴和道德调整的范畴,没有任何法律说姓名权的修改,跟抚养关系是挂钩的;相反,抚养关系的产生和持续,通常是基于生育的事实。
我注意到此次民法典中把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选择的意愿,由此前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这是随着我们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未成年人成熟度的变化来调整的。年制定的《民法总则》,也就是现在民法典的总则编,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此前的10岁下调为8岁,民法典采纳了这个行为能力标准的调整,与之保持一致。
这些内容在民法典里面都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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