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父母的财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移给子女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许多内容是结合目前的情况提出的。即:《继承法》新规,年起,父母的房产一律按《新规》处理。

在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执行人。无人知悉被继承人死亡或无法通知其死亡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遗产保存人应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吞食、争夺遗产。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分割财产之前死亡,但未放弃继承的,由该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转至其继承人名下,除非遗嘱另有规定。

有关遗产分配前继承的规定:

1.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遗产分配前,应当先确定其范围。(如夫妻双方同意实行分产制,则不必进行分产)

2.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适用法律继承的范围: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遗产中的一部分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产;

遗产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之前死亡或终止;遗嘱有效部分所涉及的一份遗产;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权。胎胎为死胎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权和清偿债务

对分割的财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的税款和债务,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财产。

优先清偿债务和执行遗赠

实施遗赠不应妨碍遗赠人应缴之税款及债务之清偿。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税款债务顺序及比例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或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的税款和债务;超出法定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

关于《民法典》条的具体适用,《民法典》继承编(一)作了进一步解释,其中第10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继承养父母适当的遗产,但不得超过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数额。《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根据民法 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适当遗产的人,在分配其遗产时,视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依照民法 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合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本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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