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信托业的5次整顿
年信托业全面恢复之后,各地信托投资公司纷纷成立,年全国信托投资公司达余家,业务主要是内银行的吸收存款、同业拆借、发放贷款,一直对实体行业的直接投资,抢占了银行的市场和资金,4月份,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信托投资业务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年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召开多次会议。强调信托业务是金融的轻骑兵,也是金融的百货公司,信托业赋予了为银行补缺的功能。信托业再次迎来了新一轮的扩张。使得通过信托机构以各种名义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激增造成了物资供应严重不平衡。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信托机构的经营范围和资金来源渠道进行了限制。
年沿海地区加快了经济改革步伐。同年底,信托投资机构达家。8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对信托业进行了第3次大规模的整顿。要求人民银行重新负责核发信托金融业务许可证,对现有信托机构进行撤并。
年邓小平南巡,改革开放,沿海地区出现了中国式的圈地运动。银行联合信托公司违规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甚至直接参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93年第4次信托整顿开始,切断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的违规合作,清理各级中国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合投资公司,要求银行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彻底分离,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经营。这一轮整顿中,陆续有信托投资公司爆发兑付危机,被中国人民银行下令关闭。
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开启规模 的一顿整顿。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基本原则,以资产合资行业成立为主要措施,以精减债务稳定市场为最终目标。信托投资公司回归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只能以手续费或佣金形式,收取报酬,不得利用吸收存款、自营期货和股票用户的资金从事实业投资和贷款。
二、家族信托的探索与实践
年下半年平安信托推出一款家庭信托产品。开启中国内地家族信托的先河。目前我国家族信托业务方面有两种模式: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银行与信托公司联手的银信合作型。
年4月,中融信托发布了一款新的产品。信托期限为10年以上,不保证信托本金和收益。该款产品采用标准化的模式,具有很强的推广性。中融信托已成立由律师、税务师及海内外专家组成的家族信托办公室,先后涉及的多款风险偏好不同、设立门槛不同、信托目的侧重点不同的家族信托,标准化产品供客户选择。
三、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1、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信托,涉及继承的法律规定和信托法领域。委托人将遗产的管理记载于遗嘱中,在遗嘱生效后将遗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再依据遗嘱为受益人的利益处分信托财产。《信托法》明确遗嘱可以作为设立信托的方式之一。但是《信托法》中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与 出台的《民法典》继承辩论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有效衔接问题仍然值得探讨。
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遗嘱继承一直被认为是最直接最易被公众接受的继承方式,但被继承人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有可能是虽然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欠缺财产管理能力,或者存在挥霍无度的恶习,此时采取遗嘱继承的方式极易导致财产被挥霍一空,而遗嘱信托可以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确保财产世代相传。
此外,遗嘱或遗赠虽为单方法律行为,但仍属于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若相对人在现实中尚未存在,则无法直接进行遗嘱或遗赠。而遗嘱信托中可以设立信托遗嘱,指定未来可能出生的孙辈为受益人,此时信托仍能成立。
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还体现为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异常增多,而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可以依据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约定,对财产进行合理分配,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民法典》虽然首次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列举形式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但是这种管理是对财产的消极管理,而遗嘱信托受托人为保证遗产的保值增值,可以对遗产进行积极管理运用。
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我国目前没有遗产税,但未来势必不久会征收遗产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进行了明确的阐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隔信托财产之上的税收,缴纳义务也因此与委托人相聚的。
2、股权家族信托成为家族信托的新蓝海。
我国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以现金为主。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非现金类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止步不前。目前信公司也仅在部分客户表达设立意愿的前提下,尝试推进股权家族信托,但此类信托仍是不断不具备大规模推广布置的条件。但高净值人群的资产主要集中在股权等非现金资产上,股权家族信托将成为家族信托的新南海。股权家族信托实际上就是将委托人持有的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家族利益管理处分该股权的一种家族信托。
股权家族信托具有独特的特征。首先,信托财产较为特殊。股权是公司资产的载体,股权结构的合理安排可以让公司长久健康的运营。股权家族信托实际是间接将公司资产设立为信托财产的一种工具。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实践困境,比如高净值人士的家族,财产中大多包含收藏艺术品或古玩古董,如果直接将其设立家族,信托受托人可能不具备保管修缮这些财产的能力,此时家族信托计划可能无法继续实施,如果采取股权家族性这个模式,具体操作是由委托人或家族可以先成立一个专门的家族企业,由该企业具体负责这些收藏品的保管和修缮事务之后,再将该公司的股权设立成信托财产,成立家族信托。
其次,股权家族信托的股权资产管理较为灵活。可以灵活管理股权资产的可能,灵活安排公司控制权的困难。我国信托法并未禁止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信托协议中约定资产管理方式的行为,因此在设立股权家族信托后,受托人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但委托人可以约定受托人仅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问题。此时委托人仍然可以介入公司的日常管理。
、股权家族信托可以兼顾家族利益和企业利益。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不将财产直接分配给家族成员,而是委托给专业的受托人进行资产配置和收益分配,此时将家族成员股东和企业经营者的角色分离,通过职业经理人的管理是家族成员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同样能获得生活保障。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包括历年来的信托整顿事件,我国家族信托实际是处于萌芽状态,未来具体如何规划,未来需要大家客观冷静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