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受益人写成法定继承人时,保险金如

笔者近日接到原任职公司的小伙伴的咨询,咨询的问题是“当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栏位填写为‘法定继承人’时,保单的受益人该如何确定?”

笔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对该问题也有过思考,但一直没有进行系统的总结,正好借此机会,对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也欢迎大家交流指正。

1、当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栏位填写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时,属于“明确指定受益人”还是属于“受益人指定不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款 项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故探讨本问题的主要意义在于区分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该身故保险金属于遗产,根据《民法典》和《个人所得税法》,该保险金要优先清偿被保险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及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如果将来我国开征了遗产税,继承人还要先缴纳其应继承份额的税款。如果该身故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则由受益人直接取得,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分配该保险金。所以,身故保险金究竟会不会被用于偿债,关键在于它是否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其直接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是否明确指定了受益人。

年12月1日施行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 项对本问题进行了解释“(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该规定基本上明确,当投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栏位填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时,等同于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而受益人的范围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法定继承人。笔者查询了近几年大量的司法案例,大多数的法院都持本观点,但也偶有例外。本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是相对有利的,因为如果将该情形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遗产处理,届时,保险公司在向法定继承人分配保险金(遗产)时,将不可避免会面对被保险人债权人提出从保险金中优先偿还债务的要求,将大大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虽然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将保险金给付给持有保险单的继承人,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面对债权人的请求权,其需要在流程便捷与社会责任中进行权衡。而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已经产生大量的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要求分配保险金的诉讼案件,这必然会给保险公司额外增加成本。

综上,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法定继承人”、“法定受益人”的,根据保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应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且视为指定明确。此时保险金只有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有受益权,没有继承权,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

2、当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栏位填写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时,保险金受益人的范围是哪些?

针对本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 项“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看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还是会产生很大的分歧。

《民法典》继承编 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人包含了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将之理解为这几类身份就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即仅认定这几类身份为保险金受益人?笔者认为这种理解过于机械,且逻辑欠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应理解为运用《民法典》中确定继承人和应继承份额的整体方法与规则,来确定受益人的名单。《 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表述“当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填写为‘法定继承人’时”“保险公司应同时结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确定受益人”,该观点也暗含此意。而在审判实践中()沪74民终号判决也秉持该观点,将未与被保险人形成法律上收养关系的实际抚养人确定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从而确定实际抚养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而认定其属于保单约定的“法定受益人”范围,获得案涉身故保险金。

综上,当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栏位填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时,应综合运用《民法典》中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规则确定保单的受益人,即《民法典》中关于继承顺位、继承人的确定时点、继承权的丧失、代位继承等规则都应该在确认保险金受益人的范围时予以考虑。

3、当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栏位填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在部分受益人中分配后,未分配到保险金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其应得的保险金份额时,保险公司是否可援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免责?

在前两个问题确认后,本问题则比较明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适用的前提是保险金转化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当身故受益人栏位填写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时,此时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故《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失去适用条件。未分配到保险金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分配主张,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但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之前已经分配的受益人主张返还超出其应得部分的保险金。

4、结语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对较大,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富的不断积累,保险金额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或以亿计的也不鲜见。故而保险金受益人的确定关乎当事人的重大权益。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确定受益人时应审慎,应尽量明确,在此,笔者建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进行投保时,为避免后续的麻烦,尽量指定明确的受益人。

作者: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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