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所有个人合法财产,它包括工资、奖金、存款利息等,房屋、生活用品等,收藏的书画、古玩等、著作出版获得的稿费等,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这些加起来再少,那也算是财产,而财产如何分割向来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中的大事,从古至今上到皇帝下到小民,豪至名流贫至乞丐,处理不好财产分割,都能引发一场狗血大案。
不过,其实遵循5个基本原则,那么问题也不算特别大:1.定遗嘱;2.顺位继承;3.平均分配;4.照顾分配;5.鼓励家庭成员彼此扶助。很多人就是做不到这5点,才会有那么多麻烦。
最麻烦的就是没有定遗嘱,每个人又都觉得自己对待被继承者更尽心尽力,财产最该由自己继承,以至于扯半天也扯不清,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如何规定遗产继承顺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先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没有 顺序继承人的前提下,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养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丈夫或妻子与前妻前夫生下的子女)。
所谓父母,自然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所谓的兄弟姐妹,自然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以及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总而言之,一个人去世, 获得遗产的是和他/她拥有婚姻关系的妻子或丈夫,然后才是他的孩子(包括私生子),接着是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样一看,转来转去也还是大家心目中的自己人。
不过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遗产继承的范围扩大了,兄弟姐妹的孩子,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能一样继承财产了,这一点引发了舆论大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就出现了个新词——“代位继承”。
很多人心想:给自己的兄弟姐妹本就已经是勉强能接受的情况,给自己兄弟姐妹的孩子那得是多膈应,如果关系不好,平时都不来往,还不如直接在银行里烂掉算了。
然而这条规定并不是随随便便就通过的,它是基于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做到孰轻孰重反复斟酌后给出的一些对于法定继承的完善,比如说在下面的案例中,如果代入侄女的身份,你也会很气。
年4月,河南郑州刘女士的姑姑去世,这位姑姑一生未婚,自然无儿无女,加上父母及哥哥(刘女士父亲)也都去世,亲人只剩下刘女士及姊妹6人,这姊妹6人照顾这位姑姑堪称尽心尽力。
这位姑姑去世前也是感念几位孩子的孝心,就把足有8万的存折交给了刘女士,还把密码告诉了她,由于需要办后事,刘女士就想着把钱取些出来,然而钱却取不出来。
倒也不是银行不给她取,而是亲人去世之后若要取他的钱,则需要到公证处证明是合法继承,还需要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刘女士就去了公证处准备证明,却被以“不是继承人”为由所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未通过前,遗产继承问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施行的,在《继承法》中作为侄女的刘女士,在其姑姑没有立遗嘱的前提下,确实不享有继承权,无法取钱。
尽管银行再三表示这笔钱会一直保管,直到刘女士拿出证明,但如果刘女士一直无法公证, 这笔钱就会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而收归国有。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八条中的“代位继承”,其实是在 限度地防止私人财产变成无人继承的遗产,保护私有财产不被收为国有。
另外,“代位继承”不是说在 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的前提下,可以“取代继承”,前面已经多次强调,这是 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下,才适用的条例。
大家也不用担心会促使涉继承的刑事案件频发,毕竟法律还有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以及通俗点来说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前面,还有那么庞大的亲戚体系,根本做不到通过不当手段顺利继承财产。
如果始终对自己的亲戚不信任, 的办法还是早早定下遗嘱,遗嘱是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所有继承顺序的,另外为了保证遗嘱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篇第三章规定,自书遗嘱一定要包含:立遗嘱人身份信息、遗产信息、继承人身份信息、时间(年月日)、亲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