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四子女争夺遗产,靠一份复印件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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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身亡后

四名子女对父亲是否立下遗嘱

说法不一

大姐坚称父亲未立下遗嘱

房产应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继承

其余三人却称

父亲生前有亲手写下遗嘱

写明房屋产权由二哥继承

却无法提供父亲立下的遗嘱原件

在无法提供遗嘱原件的情况下

遗嘱复印件是否合法有效?

在这场撕裂亲情的争夺战中,

谁会是 的赢家?

1

兄弟姐妹为啥争房产?

王先生和王太太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大姐、二哥、三妹、四妹。

王先生和王太太生前购买了一间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但只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后,四名子女却对房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

年年初,大姐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声称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房屋应当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继承,各分得1/4产权份额。

而被告二哥、三妹、四妹则共同辩称,父亲在年1月就亲笔书写了遗嘱,明确写明房屋的产权由二哥继承,当时大姐也在遗嘱上签字表示同意。

三被告为此还提交了手写《遗嘱》的复印件一份,上面书写内容的内容包括:“……(王先生)位于XX路XX号XX房的房屋产权由二哥继承。”该《遗嘱》复印件上有大姐和王先生的手写签名字迹。

2

父亲生前是否有立遗嘱?

这件事的焦点就是,到底有没有这份遗嘱存在。

面对这份复印件,大姐矢口否认,提出该遗嘱并非父亲所写,她本人也未签字确认。

当法官询问三个弟妹为何未能提供《遗嘱》原件时,三妹却表示是大姐把遗嘱原件拿走并藏起来了,无奈之下,三被告申请法院对《遗嘱》复印件的字体笔迹进行鉴定,确认是否由父亲本人所书。

法院经审查,依法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遗嘱》正文第九行“由二哥继承”字迹及落款处王先生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用作比对的鉴定样本经原告、被告共同确认,均为王先生生前亲笔所书的字迹。

最终鉴定结果显示,《遗嘱》复印件上的上述字迹与当事人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涉案遗嘱系由王先生本人所书写,可认定王先生已明确其名下涉案房产均由二哥一人继承的意愿。

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无法提供《遗嘱》原件,也不能因此否定王先生采用合法形式表达其对房产分配的真实意愿,认定上述《遗嘱》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正确表达遗愿、尊重并按其遗愿执行的立法目的。

但是,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占1/2产权份额,王先生仅可对其自有份额进行遗嘱处分,属于王太太部分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律规定,由四名子女等额继承。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由二哥继承5/8的产权份额,大姐、三妹、四妹各继承1/8的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大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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