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婚后是否拥有对方房产的继承权

王芳与古大海为再婚夫妻,古志是古大海之子,是其与前妻所生。年初,古大海去世后留下了一套住宅和部分存款,为了争取这套住宅的所有权,王芳和古志反目成仇,一纸诉状把古志告上法庭。韶关浈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芳不享受继承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理应享有继承权

年,王芳与古大海相识,同为离婚后的二人交往时觉得感情非常融洽,于年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二人过起了幸福的生活。年王芳和古大海商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据王芳描述,离婚后的二人仍共同生活。天有不测风云,年起,古大海身体情况每况愈下,医院诊疗,为方便就医,两人商量搬至古大海名下一处位于市区的房屋居住。年初,医院病逝。而古大海名下的该套房屋也顺理成章地由其儿子古志继承。

王芳认为,其与古大海相识后便共同生活,婚后更是恩爱有加,年离婚并非因感情出现问题,而是双方商议‘假离婚’,目的是解决入户广州的问题,待其户籍随小孩(与前夫生育)迁入广州市买房后再复婚。王芳表示在古大海患病治疗的整个阶段,其不离不弃、精心照料。反观古志,多年来对古大海不管不顾,未尽到赡养义务,古志的遗弃行为丧失法定继承权。自己理应分得其遗产,而不是由古志独自占有。

被告:父子关系良好,原告没有继承权

面对王芳的指责,古志斩钉截铁地说,她参与遗产分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古志表示,虽然父母离婚后他没有随父亲一起生活,但父子关系良好,双方经常互动,互致问候,在古大海生病后他也常常往返工作地和韶关之间探望陪伴父亲;古大海有养老金收入、私人所有的房产租金收入,同时还有自己给的赡养费、其他近亲属给予的资助金,在经济上完全能够独立,根本不需要王芳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古大海患病后采取了保守治疗,一直都是行动自如,精神良好,后期亲属也聘请了护工,反而是王芳与自己父亲离婚后,主要在广州生活,何来的悉心照顾、不离不弃之说。

古志认为,王芳并不是继承人,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亦不能证明其对古大海尽了较多抚养且未取得对价,其主张的参与遗产分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王芳不享有继承权

浈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古大海死亡后,其 顺序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儿子古志系其继承人。王芳与古大海于年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终结,不能再相互继承遗产。古大海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未立遗嘱,也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此,涉案房屋应以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古大海本人有固定收入,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其名下有房屋,膝下亦有儿子,以上可保障其基本生活,经济上不存在被抚养问题。王芳与古大海离婚后,在法律关系上其不负有照顾古大海生活和给予其精神慰藉的义务,其在情感上自愿对古大海付出关心、照顾的行为,与继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王芳以此主张继承古大海的遗产,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六十一条、 千一百二十二条、 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款规定,驳回王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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