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和公证遗嘱,两者什么关系你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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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定哪些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并给出证明的一个程序。死者去世后,继承人不论手上是否握有遗嘱,都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否则可能一分财产都拿不到。通俗地讲,如果你继承的是一套房子,那么你只有拿到关于这套房子的继承权公证书,房管局才会给你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大约从去年开始,随着司法部宣布废止《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一些地方的房管局不再以继承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必要条件了。但这仅限于部分地方,目前了解到在厦门继承房产仍是需要办理继承公证的。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一般是由某一位法定继承人先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其后所有 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限于父母、配偶、子女)都必须经过公证员的询问,大家互相对继承权表示无异议时,公证员才给予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没有 顺位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进行上面程序。

在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一般是由持有遗嘱的继承人先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其后所有 顺位法定继承人都必须经过公证员的询问,大家对该份遗嘱无异议时,公证员才给予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假设一个富翁跟前妻育有子女,跟现任妻子也有子女。富翁通过遗嘱意图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后面的妻子跟子女,那么后任妻子和子女就必须请到前任妻子(如果其子女未成年)和子女来公证处配合办理继承公证。接下来你觉得会发生些什么?前任妻子和子女会认可这份遗嘱吗?

继承公证不论是否有遗嘱,只要出现无法协调的异议,公证员就无法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各方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确认是否有继承权、遗嘱是否有效、继承份额是多少等等问题。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且不说时间和精力上,少则一年,平均3年(可能一审、二审、再审……)的消耗,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的开销也是十分巨大的。所以,在家庭关系或者亲属关系比较复杂情况下,单纯通过遗嘱来安排后事可不是 的选择。

看到这里,有些朋友可能会问:诶~不是有一个“公证遗嘱”吗,怎么听起来跟“继承公证”那么像啊?

公证遗嘱是通过公证的方式设立的遗嘱。确实从字面上看,“公证遗嘱”和“继承公证”很容易混同。但公证遗嘱只是遗嘱形式下的一种分类。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下,还规定了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等遗嘱形式,而公证遗嘱是这当中效力 的。也就是说,当同时存在内容相互冲突的几份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如果要更改或者撤销一份公证遗嘱,也必须通过公证的方式。

在立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办理继承公证的程序可以简化,但无法省略。去年,首次亮相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未来公证遗嘱是否会因此而丧失其在继承公证程序中享有的“优待”?我们拭目以待。

尽管民法典草案目前还在审议当中,但在可预见的将来,或者就现行继承法赋予公证遗嘱的特性而言,想要完全绕过继承公证这一难关,公证遗嘱都无法说是 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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