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和王夏是堂兄弟,王夏早年离异,独自一人带着孩子生活,后来王夏因病去世,留下仅有5岁的小王。此后,王春一直扶养王夏的孩子小王长大,供小王上学,小王也视大伯为父亲。小王刚参加工作,时常回家探望王春。王春突然因车祸意外去世,未留有遗嘱,王春的两个子女为继承遗产发生了纠纷,诉至法院。除了王春的两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小王是否有主张遗产的权利呢?
现行《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年1月1日之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小王已经参加工作,有了一定的生活来源,是不符合分配遗产条件的。但是,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所以,即使小王已经工作,有生活来源,因当年小李一直依靠老王扶养,也可以主张适当分配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