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范围有哪些,民法典中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9条规定:“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条规定了遗产的继承范围,相比《继承法》第3条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本条考虑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财产的种类丰富多样,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民法典总则编也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种类,没有必要在继承编重复列明各种财产类型为遗产的范围。因此,本条概括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一、关于遗产范围的理解

理解遗产的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

1.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2.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非法的财产权也非遗产的范围,如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

3.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以户为单位,这些权利并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9条中明确“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的遗产”,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

二、特定类型的财产性权益可以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很多相关法律都规定了特定类型的财产性权益可以继承,我们对此做一个简单梳理:

1.《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 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 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5.《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6.《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7.《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54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8.《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9.《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5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不得继承的遗产范围

不得继承的遗产主要有两类:

类是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这主要是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权利,如被继承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被继承人所签订的演出合同上的权利义务。

第二类是根据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某些财产不得继承的,继承人自然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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