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遗产?谁能来继承?怎么去继承?所有关于继承的法律知识都在这里了!
作者:褚晓天
上期说了遗产,这期我来说说遗嘱。
一、遗嘱的主要内容
应包含:立遗嘱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需要处分的具体财产信息,继承人姓名,时间,亲笔签名。常见的还会加上自己精神状况良好,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之类的内容。
二、遗嘱的形式
目前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四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一般我们所说的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只是代书遗嘱的一种特别形式,另外实务中出现频率较多的还有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这两种遗嘱的形式实务中一般也都认可,并都已经纳入了《民法典(草案)》中,未来也将成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下面我就一个个来介绍吧。
自书遗嘱
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注明年月日。建议每页都签名+按手印,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签名+按手印,可以附带笔迹鉴定样本。
代书遗嘱
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要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都需要签名。建议每页都签名+按手印。
既然说到见证人,这边就先提一下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也不可以作为见证人, 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可以作为见证人。
利害关系这个概念较为宽泛,实务中认定标准一般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存在胁迫的可能,法院判决中也有法定继承人作为见证人,但因为遗嘱不涉及此法定继承人,而被认定为有效见证人的。但实际中还是应该尽量避免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录音遗嘱
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财产内容,处分方式,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并说明在场见证人姓名与本人的关系。见证人也需要自述身份情况。
结束后要保存源文件,将录音载体封存后并注明年月日。另外要注意的是录音遗嘱不能用提问的方式进行。我个人还是建议录音遗嘱与其他遗嘱结合使用比较好。
口头遗嘱
必须在危急情况,并且立遗嘱人此时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一旦解除口头遗嘱即失效。危急情况在实务中被认可的可能是:送医院路上,下达病危通知书或者事故现场。
实务中对口头遗嘱的要求非常高,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建议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应尽快将遗愿用其他遗嘱形式固定下来。
打印遗嘱
介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之间,之前有些法院认为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有签名有年月日,立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并且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认定为自书遗嘱。有些法院则是以代书遗嘱为标准要求必须有见证人。
在《民法典(草案)》中,其定义更接近于代书遗嘱,也就是必须要求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每一页都需要有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所以在民法典正式颁布前,实务中的裁判应该是向这个趋势靠拢的。打印遗嘱应该按照代书遗嘱的标准进行处理,每一页都需要签名加注明年月日。
录像遗嘱
现在一般视为录音遗嘱,新的草案中基本也是这个认定标准。与录音遗嘱的区别在于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露脸,建议露出正面肖像,并在视频中自述身份。
录像介质也尽量备份封存,建议使用相机较为方便。
公证遗嘱
需立遗嘱人带好身份证、财产凭证、亲属关系证明、草拟好的遗嘱、执行人身份证明去公证处预约办理,每个区都可以,没有区别,费用一般在元左右。优点就是效力 ,并且上海80岁以上老人遗嘱公证免费。缺点就是要排队,80岁以上最近是排2个月左右,一般的甚至要排半年以上。
所以这也就衍生出了另外一个缺点,难更改。一旦公证遗嘱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必须携带公证遗嘱至原公证处办理,同样的需要排队。这种情况下,和效力 这个优点一结合,就变成了噩梦。现实中也不是没有立了公证遗嘱想要更改,但在排队轮到之前去世的例子。
幸好,在新的民法典草案中,将公证遗嘱效力 这条去除了,但目前而言,仍还是参照继承法处理,所以一旦准备办理公证遗嘱,建议先考虑妥当。
另外提一句,前面说的上海80岁以上老人免费是指自行前往办理,如果身体不便需要上门办理的,费用不免费,而且还会加收元的上门费。
律师见证遗嘱
是指律所指派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代书遗嘱并做遗嘱见证。律师见证一般只对处分的财产做形式审查,而不会做实质审查。主要为了证明此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遇到年龄大,精神状况不佳的,可医院开具的“意识清醒、有认知力”或者类似的医学证明。
流程一般是先做一个谈话笔录,过程中录音录像, 出具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包括立遗嘱人基本情况,代书遗嘱,见证条款(见证事项、材料、结论、时间),附项(产权证明等)。
因为是专业人士,所以效力上一般也是有保障的。如果后续产生纠纷,见证律师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遗嘱如果最终因为形式上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的,继承人可以起诉见证律所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上海也有过相应的案例。
夫妻共同遗嘱
首先如果是夫妻二人分别订立两份遗嘱,那肯定是有效的。
容易出问题的往往是老两口只写了一份遗嘱,两个人签字,这个实务中之前一直有争议,因为遗嘱为一人手写,对于另一人而言等于说是代书遗嘱,但又没有见证人,形式要件上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标准。所以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裁判标准。但从年之后,上海的裁判口径倾向于认为有效。
但事情还没完,万一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还能变更遗嘱的内容,这就更复杂了,实务中有三种观点,能、不能、只能变更自己的那一部分。所以 到底怎样,还是要看运气。与其看运气,不如一开始就不要这样。夫妻二人如果都要立遗嘱,建议两人分别订立各自的遗嘱,这样最不容易出问题。
三、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抚养协议其实就是找一人或找一组织,你为我养老送终,我把遗产留给你。然后双方签这样的一份协议来约定一下。既然是协议,就可能存在违约。
抚养人或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遗产肯定是拿不到的,并且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但要是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比如把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财产私自处分了,应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另外说一句,继承法规定组织必须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民法典草案中已经无此限定了。
四、效力排序
遗赠扶养协议是 先的,其次是遗嘱, 是法定继承。遗嘱中目前仍是公证遗嘱效力 ,其他遗嘱的话, 一份高于之前的所有。
五、遗嘱无效
遗嘱无效的情形从本质上来说,可以分成三种:人有问题,遗嘱有问题,遗产有问题。我一个个来说。
人有问题
立遗嘱人不适格。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后者一般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为8到18岁的未成年人,但16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另外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为患有轻中度精神疾病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状态都是以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
遗嘱有问题
包括遗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假的、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多份遗嘱有冲突以及不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
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包括受胁迫、受欺骗订立的遗嘱。
遗嘱是假的包括伪造的遗嘱和被篡改的遗嘱,伪造的遗嘱自然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只是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之前真实意思表示的部分如果可以被证明,还是有效的。
遗嘱内容违法法律或公序良俗,实务中常见的是将所有的遗产都留给婚姻中第三者的情况,即使是公证遗嘱都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也较重,需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另外就是某些附义务遗嘱中的义务,如果违法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遗嘱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以 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 一份有效遗嘱为准。那要是 一份遗嘱无效了,怎么算?这个又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是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导致无效的,则之前的遗嘱全部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是非真实意思表示导致无效的,则以最相近的前一份遗嘱为准。另外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所以如果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这部分内容也无效。
不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前文已经详细讲解过了,如果照此进行遗嘱的订立,那基本不会有什么问题。对于形式要件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口径各不相同。上海对此较为宽松,基本只要内容合法,能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能通过其他方式加以证明的,一般都认可遗嘱有效。当然,这个肯定是在遗嘱部分形式要件缺失的前提下,如果签名、日期、手印都没有,那神仙也难救。
遗产有问题
一般有两种情况,遗产不是自己的和遗产没了。
首先遗产不是自己的,即无权处分,你在遗嘱里把别人的东西写进去了,那这部分自然是无效的。实务中较多的是,本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只有一方的名字,就以为是自己的,将其写入遗嘱。这种情况下遗嘱实际生效的只有属于他的这一部分。
另一种是遗产没了,即事实行为导致的遗产变更。举个简单例子,原来在遗嘱中将房子留给一个子女的,结果一转手将房子卖了,房子都没了,那这部分遗嘱当然无效了,卖房子得到的钱虽然源于房子,但形式已经变更了,只能进行法定继承了。
这种一般发生的不多,实务中有另一种情况我倒见过好多次,就是拆迁。也是在遗嘱中将房子留给一个子女,结果拆迁了,老人也签字同意了,这种情况下往往大家都忙着高兴了,谁都没想到去更改遗嘱,特别是老人对法律这一块也不是很了解,结果老人在这个时候去世了,此时,因为原来的房子已经变为拆迁补偿利益了,其形式已经变更,不再适用原遗嘱。拆迁补偿利益只能作为法定继承来处理了,导致了许多遗憾。所以如果存在拆迁的可能,建议将此情况写入遗嘱,并将可能的补偿金或使用补偿金购买的房屋一起纳入遗嘱中。
六、遗嘱本身有效,但不发生实际作用
一般有三种情形,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以及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其中继承权的丧失以及放弃继承权我会在本系列的法定继承篇中详细讲解。这边就说一下先于遗嘱人死亡吧。
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此时遗嘱即失效,对应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而非类似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举个例子吧,A有B,C两位继承人,D是B的子女。A立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B继承,但B在A之前去世,遗嘱未更改,等A去世后,A的遗嘱因为B的提前去世而不发生作用,所有遗产转为法定继承,而非由D来继承。当然,在法定继承的体系下,D还是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属于B的那一份遗产。
七、遗嘱中的法定预留份额
对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中必须预留法定份额。前面的这句话中一共有三个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并且还要是继承人。除了胎儿以外,实务中对此的认定标准非常高。一般继承人需要同时满足低保加残疾才可能会被认定。以上状态以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八、附义务遗嘱
在遗嘱本身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相对人能履行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权利,其后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履行并接受遗产。实务中不多见,我听说过将遗产的部分捐献给公益机构,继承人未履行义务的例子。这种情况下公益机构可请求法院取消继承人的权利。
九、与婚姻的跨界问题
如果子女有婚姻问题的,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下。遗嘱里写明遗产给予某人的,继承人继承后一般视为个人财产。而如果没有遗嘱,法定继承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遗嘱继承不影响法定继承
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法定继承份额。如果有遗嘱之外的遗产,还是可以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和其他继承人一同分配。
是个人的一点建议,遗嘱的订立,除了采用的是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之外,可以考虑多种遗嘱形式的结合使用,比如自书遗嘱的过程中录像,代书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多形式的结合有利于加强遗嘱的效力,避免纠纷的产生。